张晓云、白洁与巩玲玲、白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结日期】2020.04.21 
【案件字号】(2020)新40民终5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凤何学涛王国彪 
【审理法官】赵凤何学涛王国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晓云;白洁;巩玲玲;白铭 
【当事人】张晓云白洁巩玲玲白铭 
【当事人-个人】张晓云白洁巩玲玲白铭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晓云;白洁 
【被告】巩玲玲;白铭 
本院观点】上诉人张晓云、白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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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2 04:54:20 
张晓云、白洁与巩玲玲、白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2020)新40民终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云,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新源县人社局仲裁办主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洁,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原审被告:巩玲玲,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原审被告:白铭,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上诉人张晓云因与上诉人白洁,原审被告巩玲玲、白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2019)新4025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当事人申请撤诉,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洁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上诉人张晓云以上诉人白洁撤回上诉为由,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晓云、白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晓云、白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128元,上诉人张晓云预交50元,上诉人白洁预交1078元,减半收取564元,上诉人张晓云负担25元,上诉人白洁负担53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凤
审判员 何学涛
王晶高云翔是哪个王晶审判员 王国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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