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大为、黄碧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6
【案件字号】(2021)湘03民终14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楚湘肖瑞芬唐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郭大为;黄碧纯
【当事人】郭大为黄碧纯
【当事人-个人】郭大为黄碧纯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郭大为
【被告】黄碧纯
【本院观点】涉案转款发生于郭大为与黄碧纯交往期间相互转款次数多,数额大小不一。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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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转款发生于郭大为与黄碧纯交往期间相互转款次数多,数额大小不一。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出借的意思表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未举证证实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对郭大为要求黄碧纯偿还借款15413.0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郭大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元,由上诉人郭大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0:21:3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郭大为与黄碧纯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当时郭大为有婚姻家庭。交往期间双方经济来往频繁,存在多次相互转账的行为,现郭大为以银行转账电子回单、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起诉,要求黄碧纯偿还借款15413.02元。黄碧纯以双方存在相互转账的行为,且是基于恋爱关系巩固双方感情的目的,该转账行为只能认定为相互赠与为由,请求驳回郭大为的诉讼请求,遂成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涉案转款发生于郭大为与黄碧纯交往期间,双方之间相互转款次数多,数额大小不等,郭大为亦未提交借条等书面借据,无法证明向黄碧纯转款的行为系给黄碧纯提供借款,对郭大为要求黄碧纯偿还借款15413.02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郭大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郭大为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郭大为提交一组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被上诉人在和上诉人交往期间就知晓上诉人已婚。因被上诉人未到庭,本院无法核实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郭大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借款。事实与理由:本案所涉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转款的15413.02元,从法律性质上说,要么是借款合同关系,要么是赠与合同关系,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从这两个方面来看,一审判决均有错误,应予以纠正。1.从借款合同关系来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并且上诉人仅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两组证据无异议。
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转账的证据,双方在相互转账抵扣后,被上诉人仍然欠上诉人15413.02元。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的事实成立,没有疑问,借款合同并非一定要有书面借据才能成立。因此,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已完成,相反,被上诉人诉称该款项为赠与,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一审判决以双方之间相互转款次数多,金额大小不等而否定借款关系,认定为赠与关系,毫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2.从赠与合同来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从一审查明的事实可知:被上诉人在明知上诉人有婚姻家庭的情况下,与上诉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并同居,被上诉人还主张转账行为系基于恋爱关系巩固双方感情为目的的赠与。根据《婚姻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的婚外情明显是违法的,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因此,被上诉人辩称的赠与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因此,从一审判决认定双方赠与合同有效,其实质是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婚外同居行为合法,极大的违背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应当立即纠正。综上所述,本案的转款行为无论从何种情况考虑,被上诉人均应返还上诉人15413.02元。
郭大为、黄碧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3民终14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大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碧纯。
郭碧婷个人资料简介及图片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大为因与被上诉人黄碧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郭大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借款。事实与理由:本案所涉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转款的15413.02元,从法律性质上说,要么是借款合同关系,要么是赠与合同关系,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从这两个方面来看,一审判决均有错误,应予以纠正。1.从借款合同关系来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并且上诉人仅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两组证据无异议。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转账的证据,双方在相互转账抵
扣后,被上诉人仍然欠上诉人15413.02元。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款项的事实成立,没有疑问,借款合同并非一定要有书面借据才能成立。因此,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已完成,相反,被上诉人诉称该款项为赠与,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一审判决以双方之间相互转款次数多,金额大小不等而否定借款关系,认定为赠与关系,毫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2.从赠与合同来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从一审查明的事实可知:被上诉人在明知上诉人有婚姻家庭的情况下,与上诉人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并同居,被上诉人还主张转账行为系基于恋爱关系巩固双方感情为目的的赠与。根据《婚姻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的婚外情明显是违法的,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因此,被上诉人辩称的赠与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因此,从一审判决认定双方赠与合同有效,其实质是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婚外同居行为合法,极大的违背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应当立即纠正。综上所述,本案的转款行为无论从何种情况考虑,被上诉人均应返还上诉人15413.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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