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森与王学文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2
【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9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曾范军高心宫平
【审理法官】曾范军高心宫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某;王某
【当事人】杨某王某
【当事人-个人】杨某王某
【代理律师/律所】黄铅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铅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铅
【代理律所】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12 09:55:45
杨佳森与王学文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民终9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铅,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2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00元,减半收取1200.0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刘文正和费翔同居照片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曾范军
审判员 高 心
审判员 宫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齐洪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