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森与王学文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2 
【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9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曾范军高心宫平 
【审理法官】曾范军高心宫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杨某;王某 
【当事人】杨某王某 
【当事人-个人】杨某王某 
【代理律师/律所】黄铅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铅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铅 
【代理律所】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上诉人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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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2 09:55:45 
杨佳森与王学文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民终9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铅,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2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00元,减半收取1200.0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刘文正和费翔同居照片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曾范军
审判员 高 心
审判员 宫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齐洪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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