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宇兴、谢奕轩、谢奕彤等与刘付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1 
【案件字号】(2020)粤08民终46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麦江梅陈小红李常红 
【审理法官】麦江梅陈小红李常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谢荣胜;谢奕彤;谢奕兴;谢宇兴;谢奕轩;刘付为中 
【当事人】谢荣胜谢奕彤谢奕兴谢宇兴谢奕轩刘付为中 
【当事人-个人】谢荣胜谢奕彤谢奕兴谢宇兴谢奕轩刘付为中 
【代理律师/律所】刘文文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文文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文文 
【代理律所】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谢荣胜;谢奕彤;谢奕兴;谢宇兴;谢奕轩 
【被告】刘付为中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共同诉讼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刘文正和费翔同居照片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2020)粤0883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1.3元,谢荣胜、谢奕彤、谢奕兴、谢宇兴、谢奕轩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1 21:04:24 
谢宇兴、谢奕轩、谢奕彤等与刘付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8民终46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荣胜。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奕彤。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奕兴。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宇兴。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奕轩。
     以上五位上诉人的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文文,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付为中。
     上诉人谢荣胜、谢奕彤、谢奕兴、谢宇兴、谢奕轩因与被上诉人刘付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2020)粤0883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2020)粤0883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1.3元,谢荣胜、谢奕彤、谢奕兴、谢宇兴、谢奕轩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麦江梅
审 判 员 陈小红
审 判 员 李常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小斯
书 记 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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