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美国歌手刘承俊和新加坡歌手孙燕姿、林俊杰到江苏宜兴演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10.14
【文 号】文市函[2009]2084号
【施行日期】2009.10.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文化部关于同意美国歌手刘承俊和新加坡歌手孙燕姿、林俊杰到江苏宜兴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9〕2084号)
  江苏省文化厅:
  你厅苏文市(外)[2009]441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苏高氏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邀请美国歌手刘承俊和新加坡歌手孙燕姿、林俊杰,于2009年10月18日到江苏宜兴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陈奕迅麦当娜二○○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