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灿、广东香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永佳合成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8 
【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5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渠旺邓晓畅李远伦 
【审理法官】姚渠旺邓晓畅李远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危灿;广东香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永佳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郑容和资料危灿广东香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永佳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危灿 
【当事人-公司】广东香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永佳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有楷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有楷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有楷 
【代理律所】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危灿;广东香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永佳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危灿、香与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综合危灿、香与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二、危灿离职的原因;三、危灿是否应向香与公司返还工资,如需返还,返还的金额如何确定;四、香与公司扣罚危灿2000元应否返还。    关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一审法院向东莞市公安局石排分局福隆派出所调取证据,证明危灿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学历入职北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并向上述
两公司提供了编号为03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37的毕业证书,该毕业证书与香与公司提供毕业证书的一致,危灿在入职香与公司时填写的《应聘信息登记表》《员工信息登记表》均记载危灿于2007年至2010年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习,而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未曾颁发证书登记号为03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37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贸易专业专科毕业证书,一审法院认定危灿提供虚假的毕业证书入职香与公司并无不当。即使危灿取得湖南大学大专毕业证书,符合应聘条件,但其提供了虚假的毕业证书,并不影响对危灿以虚假学历入职香与公司的认定。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危灿离职原因的问题。根据危灿与香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彦的聊天记录显示危灿提出离职,危灿在诉讼中对此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对危灿的主张不予认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定危灿系自行辞职、香与公司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危灿是否应向香与公司返还工资,如需返还,返还的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虽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危灿已付出相应的劳动,香与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报酬。香与公司主张根据实际支付给危灿的薪资减去按行政文员的薪酬、危灿应返还72674元。因香与公司对行政文员工资的举证仍不足以证明危灿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审法院酌定危灿应向香与公司退还劳动报酬20000元亦无不当,本
院予以维持。    关于香与公司扣罚危灿2000元应否返还的问题。《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香与公司以危灿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待工作等理由多次对危灿共2000元,并在工资中扣除,虽然危灿在通告中签名,但香与公司对危灿的违反上述规定,香与公司应将该款项返还给危灿。一审法院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危灿关于返还2000元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他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香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对应否返还2000元的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广东香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危灿返还2000元;    四、驳回危灿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危灿负担10元,上诉人广东香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9:45: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443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期间,危灿提交了学信档案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以证明危灿取得湖南大学大专毕业证书,符合香与公司当时的招聘要求。香与公司对上述两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危灿在2017年5月19日入职香与公司,而危灿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记载毕业时间是在2017年6月28日,危灿提供的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大专证书,证书编号03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37,这是一份虚假的学历证书。香与公司提供了危灿工资表、两位文员岗位的工资表,证明危灿不具备学历做行政主管,只能享受文员岗位的薪资水平。危灿对危灿工资表、两位文员岗位的工资表发表质证意见为:一、危灿入职时已经提交了湖南大学的毕业证书,也提供了可以证明工作经验满5年以前单位的离职证明,而且在二审中也提交了学信网上可以查询其学历证明的备案表,可以看出危灿是符合香与公司当时的招聘要求;二、根据危灿在被辞职前每月的工资数额以及工资构成《行政部危灿绩效方案》中每月奖金评分超出100分以上可以看出危灿完全胜任其工作,且工资构成中也没有涉及到与学历相关的工资组成项目,危灿已经在行政主管岗位上付出了劳动,理应享受行政主管的工资待遇,从香与公司二审提交的工资表上的项目组成可以看出危灿平时存在加班情况,香
与公司要求危灿退还多支付的工资72684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危灿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二、香与公司向危灿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4593元;三、香与公司向危灿支付2018年6月至9月27日期间非法克扣的工资2000元;四、香与公司承担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危灿没有以欺诈手段入职香与公司,香与公司当时的招聘条件为“学历要求大专、工作经验5年"。危灿在入职时,已经向香与公司提供了证书编号为NO.C01682671、电子注册编号为105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194的湖南大学大专毕业证书,也向香与公司出具了可以证明“工作经验满5年"的以前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危灿是完全符合香与公司的招聘条件,但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时,并未如实反映及认定以上事实。另危灿与香与公司之间签订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危灿也在香与公司工作了一年多的时间,付出了相应的劳动,并不存在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况。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故原审法院判决确认危灿与香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危灿须在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香与公司返还工资20000元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危灿并非自行离职,原审法院认定危灿自行离职的依据是香与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的“短信"内容,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前,但事实上所谓的公证书的短信内容其实是香与公司提供的与危灿之间极少部分的聊天记录,并非短信,该部分聊
天记录并不能全面反映案件的事实,这可以从该证据与香与公司之后处罚危灿对其降职降薪的《关于部分管理人员岗位调整及任命通知》的内容相矛盾可以得知,也可以从该证据与香与公司出具给危灿的离职时间为2018年10月26日的离职证明相矛盾可以得知。三、原审法院在判决危灿在通告中签名确认,应视为危灿同意,危灿要求香与公司返还款项的诉请于法无据的认定也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香与公司随意处罚员工,克扣员工工资对其进行,本身已经违法。其次,香与公司所谓的公司规章制度并没有向员工公示,也没有得到员工的确认,进行的依据也是香与公司一方捏造,故通告根本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香与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判决危灿利用虚假学历入职,骗取香与公司多支付的工资72684元返还给香与公司;二、危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香与公司通过卓博网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力资源经理,招聘条件注明“学历要求大专、工作经验5年"。2017年5月23日,危灿来香与公司应聘,向香与公司提供了证书编号为03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37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复印件,显示其毕业的高等院校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毕业证书时间为2010年12月30日)。危灿同时在《员工信息登记表》填写其于2007年至2010年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就学经历,危灿本人在该表下方签名确认。危灿还提供了深圳市安全主任资格证书等,以及曾在其他公司任职
的资料。由于卓博网是著名招聘网站,香与公司片面相信危灿提供的学历证书及《员工信息登记表》,在没有通过相关途径确认其学历等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招聘了危灿。危灿入职后,先任人力资源主管,后香与公司发现其无法胜任,故调整其岗位为行政主管。2017年8月22日,香与公司与危灿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危灿的工作部门是行政部,职务为主管,合同期限从2017年8月22日至2020年8月21日,无试用期,职责按香与公司的《行政主管岗位职责》执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每月1510元,绩效薪酬、奖金、津贴、补贴按香与公司的绩效考核办法、岗位考核基数、补贴发放标准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2018年1月,危灿接手公司绩效考核工作,香与公司要求其尽快举行绩效大会,但危灿未按要求执行,迟迟几个月未落实。香与公司逐渐发现危灿能力较低,且经常上班迟到,无法胜任工作岗位,但香与公司负责人希望危灿在工作一段时间后能够胜任,为此香与公司负责人曾多次她谈话,希望其改进,但收效甚微。虽然危灿表现不理想,但香与公司并没有降低其绩效薪酬和奖金,仅仅在2018年6月至9月期间2000元,实际上是按照香与公司绩效考核等相关制度扣减绩效薪酬和奖金,并没有扣减其基本工资。由于危灿工作一直没有较大改善,其自知难以胜任工作,于2018年10月初向香与公司负责人彭彦提交辞职书。当时香与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毛浩民等人在场,彭彦将辞职书交给杨华超保管。香与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决定同意危灿辞职,
并让杨华超暂时履行危灿原来的行政主管工作,避免危灿正式离开时造成工作脱节。香与公司出具调整任命的通知,危灿对此并无异议,并服从香与公司的交接工作安排,顺利进行了交接工作,在相关交接文件上签名。由于危灿在就职期间曾入股香与公司,在香与公司同意辞职后,危灿向香与公司负责人彭彦要求退股,彭彦表示按入股协议不能提前退股,危灿对此有所保留。按照安排,危灿应当在辞职后一个月办理工资结算和离厂手续。但是,危灿不等结算工资,突然向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香与公司接到仲裁通知后,发现危灿主张香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发现危灿向仲裁院提供许多应当由香与公司保管的档案资料。香与公司随即检查档案,发现很多资料不见。香与公司查看视频,发现危灿盗窃公司资料。香与公司随即向下沙村人力资源服务站报告,并向派出所报案。香与公司通过相关途径,发现危灿的证书编号为03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37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居然是虚假的,也向派出所报告。危灿在入职香与公司期间由于使用虚,骗取香与公司提供的超出其能力的职位和薪资,香与公司仅须支付危灿非大专学历相适应的工资,参照同期其部门普通职员梁淑婷、李春秀薪资收入,月均不超过6000元的工资核算。香与公司现以每月6000元计发给危灿,无须支付每月高达1万余元的高薪,对于危灿2017年5月-2018年9月期间已发放的工资及绩效收入,危灿应退还多支付的薪资收入72684元。    综上所述,危
灿关于返还2000元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他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香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对应否返还2000元的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