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足水、刘秋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1 
【案件字号】(2021)闽02民终6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丽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秋红;郑足水 
【当事人】刘秋红郑足水 
【当事人-个人】刘秋红郑足水 
【代理律师/律所】林岫峰、郑玥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岫峰、郑玥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岫峰、郑玥 
【代理律所】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秋红 
【被告】郑足水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刘秋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0:01:21 
郑足水、刘秋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民终6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秋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岫峰、郑玥,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足水。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秋红因与被上诉人郑足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厦
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5民初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秋红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或申请缓交上诉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秋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陈丽端)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郑容和资料
法官助理 (吕美严)
书记员( 陈荔 云)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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