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卫服务行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布日期】2019.07.30
现在出入深圳最新规定∙【字 号】深城管规〔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
印发深圳市环卫服务行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深城管规〔2019〕2号
 
各区(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卫作业服务市场的秩序,加强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环卫服务行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7月30日
 
深圳市环卫服务行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卫作业服务市场的秩序,加强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市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管理办法》《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本市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环卫服务企业在本市从事环卫作业服务过程中发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服务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行为,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新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市城市管理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查实、认定所形成的记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环卫服务行业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平台,统筹协调全市环卫服务行业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与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档案的管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通过环卫检查、执法检查、行走深圳、委托第三方巡查等监管手段采集环卫服务行业不良行为,并负责核实、认定、录入及处理投诉。
  街道办事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采集、核实、认定、录入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卫服务行业不良行为及处理投诉。
 
第二章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第五条 不良行为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为黄牌警示不良行为和红牌警示不良行为。
  第六条 环卫作业服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为黄牌警示不良行为:
  (一)环卫作业车辆破损、车身不洁、跑冒滴漏等环卫作业违规操作或未按环卫服务合同履约的;
  (二)违反环卫作业安全要求的;
  (三)造成3人以下重伤的环卫安全事故,经鉴定环卫服务企业需承担责任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众投诉、媒体曝光经区(新区)以上城管部门查实,已对环卫服务行业、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按规范操作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警示或行政处罚,移交区(新区)以上城管部门后经查实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环卫行业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查界定
为黄牌警示不良行为的。
  黄牌警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按本办法附件1《黄牌警示不良行为目录表》执行。
  第七条 环卫作业服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红牌警示不良行为:
  (一)不按合同约定运输垃圾到指定场所、非法运输生活垃圾至市外倾倒等严重违反环卫服务合同约定的;
  (二)对环卫安全事故谎报、瞒报的;
  (三)造成人员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环卫安全事故,经鉴定环卫服务企业需承担责任的;
  (四)无故克扣、拖欠员工工资等违反环卫工人待遇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
  (五)围标、串标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六)行贿、受贿等违反廉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七)警示期内累计5宗黄牌警示不良行为记录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环卫行业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查界定其为红牌警示不良行为的。
  红牌警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红牌警示不良行为目录表》执行。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程序
  第八条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按谁采集谁认定原则,及时实施认定。
  第九条 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依据主要包含以下材料:
  (一)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行政文书、现场相片、视频及证人证词等)、通报、处罚决定;
  (二)交警、应急管理、住建、环保、财政、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行政文书、现场相片、视频及证人证词等)、通报、处罚决定,且经采集部门核实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反映以及市民投诉、媒体曝光报道的反映环卫服务企业问题的书面材料,且经采集部门核实的;
  (四)其他经采集部门核实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认定部门采集到不良行为后,应当现场立即填写不良行为信息采集表,依法向发生不良行为的环卫服务企业送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整改。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须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认定部门对不良行为实施认定时,应当立即向被认定的环卫服务企业送达《深圳市环卫服务行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通知书》(以下简称认定通知书),并在认定通知书送达的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录入全市环卫服务行业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中。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不良行为的环卫服务企业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认定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从收到认定通知书次日起计算)向不良行为认定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不良行为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从收到书面复核申请次日起计算)进行核实及回复。经复核不良行为记录存在偏差的,认定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撤销,并报送至市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认定部门应当在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全市环卫服务行业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的同时,将认定依据、不良行为信息采集表及认定通知书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至市城市管理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全市环卫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深圳市环卫管理平台及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上公开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