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加强宝安机场安全管理,保障机场正常运营,维护旅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安全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宝安机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宝安机场所有出入人员,包括旅客、工作人员、货运代理、行李员、维修人员、安保人员等。
三、出入管理
1. 人员出入登记
(1)所有出入宝安机场的人员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航班号、日期、时间等信息。
(2)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登机牌进入候机楼,工作人员凭工作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
(3)货运代理、行李员、维修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凭单位出具的通行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
2. 入出境管理
(1)出境旅客须遵守国家出境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2)入境旅客须遵守国家入境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3. 安全检查
(1)所有出入宝安机场的人员均需接受安全检查,包括人身检查、行李检查、物品检查等。
(2)对携带的行李、包裹、邮件等物品进行X光机检查,必要时进行开箱检查。
四、特殊人员管理
1. 禁止以下人员进入宝安机场: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陪同的;
(2)精神病患者、醉酒者、携带违禁物品者;
现在出入深圳最新规定(3)被列入民航黑名单的人员;
(4)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人员。
2. 以下人员需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1)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品的人员;
(2)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人员;
(3)携带活体动物、植物等需要特殊审批的人员。
五、监督检查
1. 机场安保部门负责对出入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机场安保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宝安机场安保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