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8年7月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笔记本触摸屏一、入学与注册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获准后生效,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是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我校开具的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五)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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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三)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六)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学两周内办理交费、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批准或者逾期两周不注册的,作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休学、复学与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1. 因身体原因,本人申请休学者;
2. 因创业需要,本人申请休学者;
3. 因私出国(境)、出国(境)留学本人申请休学者;
4. 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2年。
尚九熙何九华(三)休学以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应征入伍保留期不计在内)。休学创业、应征入伍保留期不计入有效学习年限。
(四)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要求休学的学生填写书面申请,经学校书面同意后一周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并保留其学籍;
2.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3.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根据国家和上海师范大学校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学生如因患病,凡在开学两周之内申请休学的,可以退还该学期所修读学分的学费;逾期申请或其他原因在开学后休学的,不予退还学费。
(五)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确实已经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2.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应在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3. 学生休学期满后,若在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者,学校可作退学处理;
4. 要求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5. 学生复学后,必须完成复学后所在年级培养方案,对于因培养方案调整未修读的课程原则上须补齐;
6. 学生复学后,应当按所进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六)退学:
1.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
(1)有效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作退学处理;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开学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2. 学生退学,由学院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3.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和肄业证明书;
(2)退学学生自学校决定其退学之日起注销学籍;
(3)退学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4)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转专业、转学与专业分流
(一)转专业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态度端正、思想道德品质较好,但学习确有困难的;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具体办法见《上海师范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二)转学
1.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2.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刘德华喜欢梅艳芳吗(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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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升本学生;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3.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2)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时办理。
(三)专业分流
按专业大类招生入学的学生,根据培养方案进行分流。分流时,学院将制定分流方案报学校审定,并依据本人志愿、学生的成绩、平均绩点等来确定就读专业。(具体办法见《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大类分流实施办法》)
四、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本科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其有效学习年限为3~6学年;专升本专业的标准学制为2年,其有效学习年限为2~3学年。(休学创业、应征入伍保留期不计入有效学习年限内)
(二)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分,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就读专业毕业证书。
(三)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最终所取得的学分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16分及以下者(即: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 实际完成学分≤ 16),发给结业证书;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16分以上者(即:培养方案规定学分 - 实际完成学分>16),发给肄业证明书。结业或肄业后不予补考、重新修读、重新选修,不予补做毕业论文(设计)、补答辩,不予换发其他证书。
(四)学生毕业时,按其选课确认后的学分进行结算。若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不满160个学分的,退还多收的学费。周杰伦邓丽君隔空对唱
(五)超过标准学制且在有效学习年限内需修读课程的学生,根据所在专业的学费标准,按其修读的学分缴纳学费。在此修读期间,原则上学校不安排住宿。
五、申诉及其受理
学生若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见《上海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六、未尽事宜,根据有关规定和文件作补充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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