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全风险管控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我市近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充分表明,过去单一的隐患排查治理对于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效果很有限,必须把风险挺在隐患的前面,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才能更加有效地遏制住重特大事故。同时,安全风险管理是国际、香港等地区进行安全管理的通用做法,在长期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为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更好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安全风险管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控办法》)。
二、制定目的
制定《管控办法》,旨在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三、《管控办法》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
6.《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 促进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
7.现在出入深圳最新规定《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8.《广东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
四、《管控办法》主要内容
《管控办法》共分七章,分别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管控、行业风险管控、区域风险管
控、信息化建设、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四十七条。
《管控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风险管控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管控办法》明确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
(三)构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控制及与隐患排查融合的工作机制。
(四)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评估频次。《管控办法》规定不同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本身安全风险不同,对风险的容忍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有必要按照高危和非高危行业领域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评估频次进行划分。
(五)建立风险清单、风险告知及报告制度。《管控办法》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风险清单、风险告知。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定期向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区级有关部门报送本单位风险清单。
(六)明确了行业领域和区域风险评估频次。《管控办法》规定了每三年组织开展1次本行业领域、区域安全风险评估。
(七)推进全市风险点危险源信息系统建设。
(八)将风险等级与执法检查频次相挂钩。
(九)对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的企业实施重点检查。
(十)对工作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实施考核约束和问责。
五、适用范围
基于点、线、面的城市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思路,《管控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