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水务工程暗涵、暗渠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暗涵、暗渠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淹溺、中毒和窒息、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程,结合深圳市水务工程暗涵、暗渠等有限空间作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水务工程施工涉及的暗涵、暗渠等有限空间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暗涵、暗渠作业”),勘测、检测、管养、维护等作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的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自然通风不良,易发生中毒和窒息、淹溺、触电、坍塌、火灾、爆炸等事故的空间(如:暗涵、暗渠化河道),雨污水管道、隧洞、涵洞、井、池等可参照本指引。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如缺氧、有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等有毒气体或粉尘中毒危险)且受到限制和约束的封闭、半封闭设备、设施及场所的作业。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建设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检查暗涵、暗渠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防洪度汛方案,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3.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4.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防止事故扩大,按要求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事故调查。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和现状结构性质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
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进行暗涵、暗渠作业专项安全设计。
5.勘察设计应复核并明确暗涵、暗渠的结构性质。
6.设计单位应根据暗涵、暗渠实际情况,设计通(排)风口、工作口,设计应急逃生通道。
7.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配合事故调查。
第六条施工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进行暗涵、暗渠作业危险源辨识,建立管理台账,及时更新;编制暗涵、暗渠作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防洪度汛方案等,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
3.编制暗涵、暗渠每日作业计划,并提前一天报监理、建设单位备案(每日作业计划格式及报送要求见附件5)。
4.组织对从事暗涵、暗渠作业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符合健康要求的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作业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5.为从事暗涵、暗渠作业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止。
6.暗涵、暗渠作业前按照规定对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安全通道及救援器材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7.保证暗涵、暗渠作业的安全措施费用投入,相关设备(如隔离式防毒面具、通风、检测、防护、照明、安全带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通讯设备等)应满足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8.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定期组织暗涵、暗渠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整改台帐。
9.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暗涵、暗渠作业部位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0.负责对暗涵、暗渠作业人员进出暗涵、暗渠进行管理,在作业部位建立作业人员进出登记台帐,并做好资料保管工作。
11.组织暗涵、暗渠作业应急救援演练;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按要求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配合事故调查。
12.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监理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现在出入深圳最新规定2.审核、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暗涵、暗渠作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防洪度汛方案等。
3.编制暗涵、暗渠作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4.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暗涵、暗渠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作业部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巡视检查施工单位暗涵、暗渠作业部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暗涵、暗渠作业部位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岗情况。
7.定期组织暗涵、暗渠作业安全隐患排查。
8.参与施工单位组织的暗涵、暗渠作业应急救援演练,参与应急抢险工作,按要求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配合事故调查。
9.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暗涵、暗渠作业防洪(防淹溺)程序
1.作业前,施工单位须对暗涵、暗渠等现场情况进行调查,制定有针对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防洪度汛方案等,作业前进行应急演练。
2.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提前将作业部位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协调暗涵、暗渠等上下游控制或挡水建(构)筑物(如水库、闸、阀、泵、围堰等)管理单位、其他施工项目管理单位、存在大量排水的企业等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上游排放水或下游挡潮闸启闭时,须提前通知施工单位,避免出现险情。
3.作业前,暗涵、暗渠等上游闸(阀)门应关闭,排放口、支管等应封堵或截流,对上游来水截流或导流。封堵管渠应征得管理单位同意,封堵前应做好临时排水措施。
4.作业前,施工单位须对作业人员进行防淹溺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明确作业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应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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