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尔加提·吐尔逊巴依、阿曼古丽·唐加热克与徐进珍、王萍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5 
【案件字号】(2020)新27民终5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欢宇斯呼林郝斯力汗 
【审理法官】黄欢宇斯呼林郝斯力汗 
【文书类型】盖丽丽老公裁定书 
【当事人】努尔加提吐尔逊巴依;阿曼古丽唐加热克;徐进珍;王萍;博乐市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市乐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努尔加提吐尔逊巴依阿曼古丽唐加热克徐进珍王萍博乐市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市乐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徐进珍王萍 
【当事人-公司】努尔加提吐尔逊巴依阿曼古丽唐加热克博乐市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市乐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康国军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普玉勇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康国军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普玉勇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康国军普玉勇 
【代理律所】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努尔加提吐尔逊巴依;阿曼古丽唐加热克 
【被告】徐进珍;王萍;博乐市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市乐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20)新270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
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努尔加提吐尔逊巴依、阿曼古丽唐加热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3 04:18:56 
努尔加提·吐尔逊巴依、阿曼古丽·唐加热克与徐进珍、王萍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7民终5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努尔加提吐尔逊巴依。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曼古丽唐加热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进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萍。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国军,新疆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博乐市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贵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博乐市乐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加尔肯别克曲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玉勇,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努尔加提吐尔逊巴依、阿曼古丽唐加热克与被上诉人徐进珍、王萍、博乐市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博乐市乐家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2020)新270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20)新270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努尔加提吐尔逊巴依、阿曼古丽唐加热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黄欢
审  判  员   宇斯呼林
审  判  员   郝斯力汗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娜孜热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