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紫岚、王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征收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8 
【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7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盖丽丽老公
【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于红涛 
【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于红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葛紫岚;王莉;王亚欣;李黎;李荣占;杨胜海;郭英梅;张建忠;杨显军;新野县人民政府;宋富敏;刘秀凤 
【当事人】葛紫岚王莉王亚欣李黎李荣占杨胜海郭英梅张建忠杨显军新野县人民政府宋富敏刘秀凤 
【当事人-个人】葛紫岚王莉王亚欣李黎李荣占杨胜海郭英梅张建忠杨显军宋富敏刘秀凤 
【当事人-公司】新野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宋汉生河南佑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汉生河南佑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汉生 
【代理律所】河南佑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葛紫岚;王莉;王亚欣;李黎;李荣占;杨胜海;郭英梅;张建忠;杨显军;宋富敏;刘秀凤 
【被告】新野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葛紫岚等人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新野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新野县人民政府关于新野县商务中心区中心区区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2019〕20号)违法并予以撤销,该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可撤销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葛紫岚等人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新野县人民政府于
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新野县人民政府关于新野县商务中心区中心区区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2019〕20号)违法并予以撤销,该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一)〔2019〕20号《新野县人民政府关于新野县商务中心区中心区区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新野县自然资源局、新野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多个部门作出复函证明,该项目符合新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且该项目本身为了改善区域众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新野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的征收决定时经过了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且已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等等。本案被诉的〔2019〕20号《新野县人民政府关于新野县商务中心区中心区区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不存在违法和可撤销的情形。一审判决驳回葛紫岚、王莉、王亚欣、李黎、李荣占、杨胜海、郭英梅、宋富敏、刘秀凤、张建忠、杨显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葛紫岚、王莉、王亚欣、李黎、李荣占、杨胜海、郭英梅、张建忠、杨显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葛紫岚、王莉、王亚
欣、李黎、李荣占、杨胜海、郭英梅、张建忠、杨显军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23:01:48 
【一审法院查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2月5日,新野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县棉麻公司区域改造的相关问题,作出《新野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决定同意对该区域按中心商务区定位分期进行旧城改造。2018年2月28日,新野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本案案涉项目纳入新野县2018年重点建设项目。2018年11月27日,新野县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商务中心区中心区域旧城改造相关问题,作出《关于商务中心区中心区域旧城改造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决定全力推进该区域的旧城改造项目。2019年6月5日,新野县自然资源局、新野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新野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复函:“经审查,该项目符合新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019年7月2日,新野县人民政府作出[2019]1号《关于征求新野商务中心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的通告》并公布。2019年8月20日新野县商务中心区域旧城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作出《新野县商务中心区中心区域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新野县人民政府在河南新野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开设资金专户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
2019年9月19日,新野县人民政府作出新政〔2019〕20号《征收决定》及《关于新野县商务中心区中心区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附件《新野县商务中心区中心区域旧城改造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该《征收决定》及《通告》通过张贴的形式进行了公告。此次房屋征收实施范围为:东至棉麻集团公司和新星纺织公司东围墙,南至五瘟庙街,西至军民渠东岸,北至书院东路。本案葛紫岚、王莉、王亚欣、李黎、李荣占、杨胜海、郭英梅、宋富敏、刘秀凤、张建忠、杨显军的房屋位于该《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范围内。葛紫岚、王莉、王亚欣、李黎、李荣占、杨胜海、郭英梅、宋富敏、刘秀凤、张建忠、杨显军不服该公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决定》。另查明该《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范围涉及区域较大、被征收人较多其大多数已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部分房屋已拆。 
【一审法院认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新野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公告的法定职责。(二)本案案涉开发项目是为了改善区域众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三)案涉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且已向发改、国土
资源、规划部门征询意见。(四)新野县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可以证明其作出被诉征收决定时经过了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法定程序。(五)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六)案涉房屋征收已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七)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符合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要求。故新野县人民政府2019年9月19日作出的新政〔2019〕20号《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本案《征收决定》所征收范围涉及区域较大、被征收人较多其大多数已与新野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部分房屋已拆。葛紫岚、王莉、王亚欣、李黎、李荣占、杨胜海、郭英梅、宋富敏、刘秀凤、张建忠、杨显军等个别被征收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并不能代表该区域大多数人的意愿。案涉区域征收已经开始,若支持其诉请,则可能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大多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葛紫岚、王莉、王亚欣、李黎、李荣占、杨胜海、郭英梅、宋富敏、刘秀凤、张建忠、杨显军认为新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葛紫岚、王莉、王亚欣、李黎、李荣占、杨胜海、郭英梅、宋富敏、刘秀凤、张建忠、杨显军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3行初62号行政判决:驳回葛紫岚、王莉、王亚欣、李黎、李荣占、杨胜海、郭英梅、宋富敏、刘秀凤、张建忠、杨显军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