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文区东关莎蔓莉莎美容店亿亿店、付丽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2 
【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80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宝成刘宇宁邵淼 
【审理法官】王宝成刘宇宁邵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奎文区东关莎蔓莉莎美容店亿亿店;付丽凤 
【当事人】奎文区东关莎蔓莉莎美容店亿亿店付丽凤 
【当事人-个人】付丽凤 
【当事人-公司】奎文区东关莎蔓莉莎美容店亿亿店 
【代理律师/律所】张建国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建国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建国 
【代理律所】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奎文区东关莎蔓莉莎美容店亿亿店 
【被告】付丽凤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解除与付丽凤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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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解除与付丽凤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主张付丽凤存在旷工行为,其公司解除与付丽凤的劳动合同合法,但其提供的门店监控录像仅记录付丽凤进店、离店时间,以此证明付丽凤存在59天的旷工行为证据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认定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确认。关于付丽凤工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付丽凤的工资构成进行工资核算,计算正确,本院亦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法院
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带薪年休假问题不应处理的问题,因该事项已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予以处理程序合法。    综上,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奎文区东关莎蔓莉莎美容店亿亿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4:16: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付丽凤系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于2018年9月23日订立一年期劳动合同,自2018年9月24日至2019年9月23日。2019年2月15日,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向付丽凤邮递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以付丽凤自2018年12月18日始旷工达59天为由,决定与付丽凤解除劳动关系。付丽凤于2019年2月18日收到该通知书,并于2019年2月19日做出回复,称系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更换办公室门锁及清除其钉钉考勤,阻碍其正常提供劳动,并明确表示将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赔偿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内的一切损失。    后付丽凤向潍坊市奎文区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解除,并裁决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向付丽凤支付拖欠工资48920元、加班费11156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6747元、经济赔偿金53812元、返还培训费7400元。2020年4月7日,该委员会做出裁决书,裁决:确认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与付丽凤劳动关系于2019年2月18日解除,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支付付丽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107.94元(4015.42元/月×3.5个月×2),带薪年休假工资1962.45元(4268.33元/月÷21.75×5天×200%),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工资5127.68元(3428元+1528元+171.68元),上述款项合计金额35198.07元。驳回付丽凤的其他仲裁请求。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与付丽凤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对入职时间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存有争议,付丽凤主张2014年5月20日始与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建立劳动关系,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不认可,称付丽凤入职时间为2015年9月24日,因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工商登记时间为2015年7月24日,付丽凤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为2015年9月24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于2019年2月15日以付丽凤旷工达59天为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付丽凤2019年2月18日收到该通知,并明确提出异议,结合付丽凤提交的考勤照片,应认定该
期间付丽凤早晚仍在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打卡考勤,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主张的旷工证据不足,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据此解除付丽凤的劳动合同违法,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付丽凤收到通知之日,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付丽凤有权主张赔偿金,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赔偿金基数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付丽凤在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工作三年零五个月,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应当支付付丽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107.94元(4015.42元/月×3.5个月×2)。    关于拖欠的工资,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自认拖欠付丽凤2018年12月的工资,因双方劳动关系至2019年2月18日解除,故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应当支付工资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结合付丽凤提交的工资发放情况,能够确认付丽凤的工资构成为“基础工资2000元+绩效工资-保险357元-公积金115元”,2018年12月绩效工资1900元,2019年1月、2月无绩效工资。故付丽凤2018年12月工资核算为3428元、2019年1月工资核算1528元,2019年2月工资核算为171.68元。以上,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共计应支付付丽凤拖欠工资5127.68元,付丽凤主张2019年2月18日之后的工资,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付丽凤工作满一年后即2016年9月24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在一年的仲裁时效内付丽凤有权主张2018年、2019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支付付丽凤相关待遇,故
付丽凤要求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应予支持,因2019年2月18日解除合同时折算带薪年休假不足一天,无需支付,故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仅应支付付丽凤2018年共计5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金额为1962.45元(4268.33元/月÷21.75×5天×200%)。    付丽凤主张的加班费,因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不认可,付丽凤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付丽凤主张的培训费,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不认可,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奎文区东关莎蔓莉莎美容店亿亿店与付丽凤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2月18日解除;二、奎文区东关莎蔓莉莎美容店亿亿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付丽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107.94元;三、奎文区东关莎蔓莉莎美容店亿亿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付丽凤带薪年休假工资1962.45元;四、奎文区东关莎蔓莉莎美容店亿亿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付丽凤拖欠工资5127.68元;五、驳回付丽凤的其他申请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奎文
区东关莎蔓莉莎美容店亿亿店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门店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2月15日录像资料、付丽凤出入门店的时间表及视频截图证明付丽凤存在旷工行为,付丽凤经质证认为上诉人并没有规定以监控视频作为考勤方式,被上诉人一直正常工作,上诉人提供的录像资料系单方证据,不予认可。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2月15日存在旷工行为,其单位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工资认定错误,应为2792元;一审法院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带薪年休假问题不应进行审理。    综上,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奎文区东关莎蔓莉莎美容店亿亿店、付丽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7民终80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奎文区东关莎蔓莉莎美容店亿亿店,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1227号2号楼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05MA3G4L380M。
     经营者:赵巧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莹。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跃。该单位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丽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国,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奎文区东关莎蔓莉莎美容店亿亿店(以下简称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因与被上诉人付丽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5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莎蔓莉莎美容亿亿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2月15日存在旷工行为,其单位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工资认定错误,应为2792元;一审法院对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带薪年休假问题不应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