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爽与王立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1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15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尚晓茜胡新华高贵 
【审理法官】尚晓茜胡新华高贵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邱爽;王立成 
【当事人】邱爽王立成 
【当事人-个人】邱爽王立成 
【代理律师/律所】徐嘉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辛笑宇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吴春蕾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嘉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辛笑宇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吴春蕾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嘉辛笑宇吴春蕾 
【代理律所】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邱爽 
【被告】王立成 
【本院观点】邱爽上诉主张已还款金额为878000元,包括2017年已还40000元。根据查明的事实,邱爽于2016年分两笔从王立成处借款共计790000元,邱爽虽于2017年分四笔共向立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40000元,但其于2018年七八月份承诺向王立成支付借款本息共计1000000元。 
【权责关键词】催告附条件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邱爽上诉主张已还款金额为878000元,包括2017年已还40000元。
王子邱胜翊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邱爽于2016年分两笔从王立成处借款共计790000元,邱爽虽于2017年分四笔共向立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40000元,但其于2018年七八月份承诺向王立成支付借款本息共计1000000元。邱爽虽上诉主张答应偿还王立成1000000元是建立在家庭和睦的基础上,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一审法院采信录音证据并无不当。经核算,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数额不超过法律对借款利率上限的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后王立成出借邱爽借款本息共计1000000元,邱爽已还款838000元,邱爽应当再支付王立成剩余借款本息162000元,    综上所述,邱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邱爽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3:33: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立成与邱爽是亲戚关系,王立成系邱爽舅舅。2016
年8月31日,邱爽从王立成处借款290000元,当日王立成通过其名下尾号为3640的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向邱爽名下尾号为6099的银行账户转账290000元。2016年11月8日,邱爽从王立成处借款500000元,当日王立成通过其名下尾号为8323的南京银行账户向邱爽名下尾号为6099的银行账户转账500000元。    王立成主张除了上述两笔借款外,其曾于2000年出借给邱爽60000元现金,于2013年出借给邱爽50000元现金,加上邱爽认可的两笔借款一共是91万元,邱爽曾在2019年2月14日同意一共偿还借款本息100万元,但至今共偿还了878000元,还有162000元未偿还。    对于上述主张,王立成提交与邱爽的三次对话录音予以证明:    1.2018年9月11日的对话录音。内容如下:“王立成:……你刚说你搞修理,知道你没什么,给你拿6万,20来年了吧,真是家底,这13年你刚一什么,我说得了我这有5万块钱赶紧给你拿去。邱爽:是。王立成:……完了又5年了,16年你说拿30万元搁你那,我说行,搁完了谁知道你给弄什么了……紧跟着你又拿50万,大舅怎么怎么着,我说没到账呢,到账准给你,我上着班呢是不是邱爽。邱爽:是是。"    2.2019年2月14日的对话录音。内容如下:“王立成:17年年底12月29号你该我那利息9万,是不是你也承认,对不对。邱爽:对。……邱爽:那您说我现没那么多钱,我是从你那里拿那钱了,是不是,那你说应给您一百,我什么话没说,是不是大舅。王立成:我跟你说那个6万跟那个5万ー个6万20年,那个5
万5年多了,我都没死了吧咧的提,这回你舅妈有病我借了20万了,她要没病,说实在的邱爽,我要蒙你,邱爽你二姨我们都说过,那11万我们都不要了……。邱爽:不是,该多钱是多钱……邱爽:您要这么弄我真没辙了,那天咱们说给您一百,我这有钱给您拿回来。从去年9月份,您要这么要我就压死了。王立成:什么叫压死啦,你老这么说那我怎么弄,你拿我的钱赚钱去了,你拿那50万首付,你再怎么赔你还有一套房呢,我什么都没有……邱爽:真的,咱们说好了一百,我确实没钱,有钱我就给您了,完了您在给我往上加,大舅。王立成:邱爽,你说吧,你再给我多少,你给我了一个13万8,住院跟你要两万你给1万8,完了一个4万,一个6万,手机给个2万,你比我清楚。邱爽:等拆迁先给您80,剩下的剩多剩少您让我缓缓,给您80,13万8,93万8,剩下的您让我缓缓。"    3.2019年3月15日的对话录音。内容如下:“邱爽:那时候我说给您80,现在给你60了,我现在确实没有了,我拿着高利,对不对,我说您买房时候再给您拿10万。王立成:你那10万也不够,不是我死去吧咧的,你拿着10万你说够吗。邱爽:现在我真是没有了,等我把钱拿回来还是怎么着。王立成:你说等你到什么时候。邱爽:头您买房,您现把房买了。王立成:十万就把房买下来了?邱爽:我上回给您13万8,给您60,给您10万,一共83万8,中间差您十几万块钱。"    邱爽认可上述对话录音的真实性,认可曾在2018年七八月份同意给王立成100万元,但称录
音不完整,除了该段对话之外,双方还有一段对话,被王立成截掉了,被截掉的对话内容是其为何同意给王立成100万元以及怎么出这100万元。邱爽主张王立成在对话中诱导自己承认给100万元,实际上自己之所以同意给王立成100万元,是心里想着在家庭和睦的情况下,但并没有向王立成表达过。邱爽称王立成在2019年10月份左右到其家里闹了两回,其母亲与王立成已经闹僵造成家庭不再和睦,故不同意按照100万元还款。    对于还款情况,双方均认可邱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17年2月11日、2017年3月12日、2017年3月29日、2017年5月10日支付给王立成四笔10000元共计40000元,均认可邱爽通过银行转账或转账方式分别在2018年8月7日、2018年8月21日、2018年9月5日、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18日、2019年3月14日、2019年8月11日支付给王立成18000元、60000元、10000元、40000元、10000元、600000元、100000元共计838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中国光大银行个人转账凭证、南京银行业务专用凭证、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转账记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王立成虽主张曾分别于20
00年、2013年出借给邱爽60000元、50000元共计110000元,并提交录音予以证明,但该录音中邱爽并未明确表示认可,在王立成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一审法院对其主张难以采信。    本案中,邱爽分别于2016年8月31日、2016年11月8日从王立成处借款290000元和500000元共计790000元。对于应还款金额,结合王立成提交的与邱爽的对话录音以及邱爽称曾在2018年七八月份同意偿还王立成100万元的陈述,一审法院对王立成称邱爽应偿还100万元的主张予以采信。邱爽虽主张答应偿还王立成100万元是建立在家庭和睦的基础上,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邱爽自认未将该想法告知过王立成,故邱爽以此作为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王立成出借给邱爽两笔借款的时间及金额,经一审法院核算,王立成与邱爽在2018年七八月份约定邱爽共支付王立成借款本息100万元,不超过法律对借款利率上限的规定,一审法院不持异议。因双方对还款金额达成一致后,邱爽共支付王立成838000元,故仍应支付王立成162000元。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邱爽未提交证据证明与王立成约定过还款时间,王立成提交的录音显示已多次要求邱爽还款,现王立成要求邱爽偿还剩余借款本息162000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邱爽支付王立成借款本息共计16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