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真与李泽岗赵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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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8 
【案件字号】(2020)内01民终7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丰愷洪齐艳张雪杨 
【审理法官】郭丰愷洪齐艳张雪杨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云真;李泽岗;赵瑞霞;郭鹏飞 
【当事人】云真李泽岗赵瑞霞郭鹏飞 
【当事人-个人】云真李泽岗赵瑞霞郭鹏飞 
【代理律师/律所】冯婷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徐葳内蒙古亿舜宏律师事务所;贾闻冰内蒙古亿舜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婷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徐葳内蒙古亿舜宏律师事务所贾闻冰内蒙古亿舜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婷徐葳贾闻冰 
【代理律所】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内蒙古亿舜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云真;郭鹏飞 
【被告】李泽岗;赵瑞霞 
【本院观点】云真上诉称案涉款项不是借款而是二人合伙往来资金,但其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实际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云真上诉称案涉款项不是借款而是二人合伙往来资金,但其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从李泽岗提交的记录和通话记录,可以认定双方有利息的约定,二审中云真称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云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云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20:05: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云真因资金短缺多次向李泽岗借款从2017年12月开始陆续通过第三人郭鹏飞向李泽岗借款40万元。于2017年12月6日李泽岗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第三人郭鹏飞的账户转账5万元;于2017年12月8日李泽岗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第三人郭鹏飞的账户转账6万元向云真转账5万元;于2017年12月12日通过包商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云真转账3万元;于2017年12月17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云真的账户转账6万元;于2017年12月18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云真的账户转账10万元共计转账35万元。云真对收到40万元借款不持异议。2018年6月22日云真向李泽岗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泽岗借款人民币400000元整还款期6月25日还200000元整6月27日还200000元整。"云真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2018年9月3日第三人郭鹏飞针对李泽岗、云真之间的借款经过出具了一份《证明》主要载明的内容为:云真于2017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18日向李泽岗借款人民币40万元当时郭鹏飞、云真、李泽岗在场李泽岗向第三人转账11000
0元第三人当时转给云真110000元云真承诺付李泽岗月息2.5%。另查明李泽岗、云真向原审法院自认云真借款后通过转账的方式向李泽岗还款16500元起诉之后云真向李泽岗还款40000元合计还款56500元云真主张除上述还款外还有其他还款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对上述还款性质持有异议。云真在庭审后向原审法院自认李泽岗、云真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每天1万元40元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据本案已查明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李泽岗与云真以《借条》达成借贷合意李泽岗已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发生且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李泽岗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借款本金的认定李泽岗主张向云真借款40万元有李泽岗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且云真对收到借款40万元不持异议结合李泽岗提供的借条和第三人郭鹏飞向李泽岗出具的证明原审法院对李泽岗主张云真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利息但李泽岗主张系有息借款云真亦自认有口头约定利息但约定的利息明显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故本院仅支持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部分同时云真向李泽岗偿还56500元双方对于还款性质持有异议原审法院按先行冲减利息后偿还本金的顺序予以核减。关于赵瑞霞的责任问题本案借款虽发生在云真、赵瑞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的相关司法解释本案所涉借款金额较大已经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李泽岗不能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李泽岗主张赵瑞霞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云真主张的李泽岗妻子张丽丽以自杀相威胁云真才给李泽岗出具借条的主张因云真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权且李泽岗陈述以自杀相逼只是要求云真偿还李泽岗欠款的过激行为故云真的该项辩称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云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泽岗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7年12月18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从利息总额中核减已支付的56500元)。案件受理费8500元保全费2520元由云真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云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102民初7595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李泽岗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人民法院仍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本案真实法律关系应为合伙而非民间借贷。本案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
内0102民初6337号民事判决书云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庭审中通过对李泽岗及原审第三人郭鹏飞的询问查实本案《借条》的真实性存在问题真实法律关系应进一步查证随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在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以云真未能在有效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从而认定《借条》真实合法有效继续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严重错误即使云真未能在有效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也应当依职权查清案件基本的法律关系公正审判。云真与李泽岗于2017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共同经营私人贷款业务双方约定了利益分配等相关经营规则2017年12月6日至12月18日期间李泽岗陆续将用于放贷的本金40万元交付给云真随后云真对外进行放贷并一直正常合伙经营至2018年5月。在之后的经营过程中发放贷款因受市场经济影响合伙账目开始亏损李泽岗及其配偶见状便要求结束合伙关系并退回全部出资款因资金款项处于对外放贷状态一时难以收回云真提出待资金回笼后再进行合伙清算。李泽岗及其配偶无视这一客观事实蛮横要求云真退还出资款在云真家中连住数十日并作出以自杀相威胁等过激行为二审人民法院也在庭审询问过程中对此事实引起合理怀疑李泽岗本人也承认其妻子有过以上过激行为。云真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出具《借条》并且在此过程中李泽岗及其配偶抢走了《合伙协议》在野蛮行径实施完毕后其夫妻二人才搬离云真住所。综上本案并不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借贷款系真实的法律关系应为合伙一审人民法院继续以民
间借贷审理此案严重错误。2.云真与李泽岗合伙经营私人贷款业务双方贷款的利息为1万元一天40元云真负责发放贷款并定期向李泽岗支付收益。一审庭审中李泽岗所列举的云真向其转账的记录也恰恰证明双方的合伙经营关系该系列转账记录实为分配给李泽岗应得的收益。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记载云真在庭审后自认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1万元1天40元严重错误云真一直是以合伙关系抗辩怎会自认双方约定了借贷利息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不符合基本逻辑1万元1天40元的利息约定是双方合伙经营对外贷款业务的利息约定而并非双方之间的利息约定。综上所述,云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