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高刑终字第11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9云高刑终字第111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保相,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中专文化,无业。
 
  原审被告人李永超,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小学文化,务农。
 
  原审被告人攸玉帆,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小学文化,务农。
 
  原审被告人黄财,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中专文化,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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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被告人容伦标,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小学文化,无业。
 
  原审被告人唐庆铭,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中专文化,无业。
 
  上列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沧源县看守所。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永超、攸玉帆、黄财、李保相、容伦标、唐庆铭犯走私、运输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临中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李保相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5月,被告人黄财、李保相、李永超、攸玉帆、唐庆铭为获取非法利益,接受毒贩的安排,到缅甸运输。
  同月19日,5名被告人到缅甸国小勐拉,入住聚鹏宾馆211号房间,并在该房间将接到的分别塞入体内。
  次日,5名被告人藏带入境后乘车经勐海到达澜沧县客运站。
  之前,被告人容伦标接受毒贩的安排,到澜沧县客运站等候上述5名被告人,为5人预定好澜沧到云县的车票,并同车进行跟踪监视。
  同月21日20时45分,当容伦标等6人乘坐澜沧至祥云的卧铺车云17205途经小黑江公安检查站时,被执勤武警查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