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高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1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辖终2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高云翔最新动态【审理法官】李小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高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高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高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高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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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2 18:40:01
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高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民辖终2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C座346。
法定代表人:袁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高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达路96号科技创业广场2号楼B230。
法定代表人:崔洁,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致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5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因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由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审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李小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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