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桂霞、河南九福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30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辖终4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小清 
【审理法官】李小清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董桂霞;河南九福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荣轩 
【当事人】董桂霞河南九福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荣轩 
【当事人-个人】董桂霞张荣轩 
【当事人-公司】河南九福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董桂霞 
【被告】河南九福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荣轩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被告住所地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原审原告住所地。本案原审原告河南九福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4:54:58 
董桂霞、河南九福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高云翔最新动态
(2021)豫01民辖终4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桂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九福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3号楼21层2105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轩,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轩。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桂霞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153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一、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侵权纠纷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是被告,其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是被告住所地,另因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是侵权行为人,因此,上诉人所在地也就是侵权行为地,故本案只能在上诉人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二、上诉人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并不是等同于诉讼案件中的原告住所地,名誉侵权不同一般的民事侵权,只要发生侵权则最先出现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应当是在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另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上诉人这里既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又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另外,二被上诉人住址不一样,被上诉人张荣轩的户籍地在海口市龙华区。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原审原告住所地。本案原审原告河南九福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李小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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