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张高云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2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辖终2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清来 
【审理法官】马清来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张高云 
【当事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张高云 
【当事人-个人】张高云 
【当事人-公司】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高云 
【本院观点】张高云起诉请求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撤销张高云的《个人信用报告》中“逾期及违约信息概要”等内容,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被告住所地公司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高云起诉请求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撤销张高云的《个人信用报告》中“逾期及违约信息概要”等内容,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即张高云住所地位于郑州市××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4:43:06 
【二审上诉人诉称】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张高云主张的不良征信记录是否应当删除的请求归根到底是贷款合同履行问题,本案应当认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区××大道,不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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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张高云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民辖终2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2号渝兴广场B2栋4至8楼。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高云。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高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2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张高云主张的不良征信记录是否应当删除的请求归根到底是贷款合同履行问题,本案应当认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区××大道,不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对本案无管
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高云起诉请求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撤销张高云的《个人信用报告》中“逾期及违约信息概要”等内容,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即张高云住所地位于郑州市××区,属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马清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夏晗
书记员杜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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