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玩城械斗7于正被打事件人领刑
  7月24日上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坪某电玩城械斗案一审公开宣判。邀约人喻强和参加斗殴的6名男子均受到法律严惩。其中主犯喻强、周万红分别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死刑,被告人刘光路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则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四被告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3日,被告人喻强因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某电玩城的上进行赌博活动时输钱,遂要求工作人员暂缓收费让其继续赌博,遭到拒绝,喻强对此不满。喻强回到位于电玩城附近的其暂住地后,即将此事告诉了与其同住的周万红、刘光路,并指使周、刘约人到该游戏城采取多占不消费、反要退钱的方式惹起事端,伺机报复,周、刘应允。随后,被告人周万红、刘光路分别邀约了廖查万、陈东等人一起到该电玩城。
  当晚21时许,被告人周万红携带一把刺刀和被告人刘光路、廖查万、陈东等人来到该电玩城,并按照喻强的安排占用了十台而不进行赌博消费。该游戏城保安即被告人谢兵立即将该异常情况告知了当班经理陈连军(本案被害死者)。陈赶回游戏城并得知周万红等人要
退钱的无理要求后,遂邀约了被告人程陈及王俊(本案被害死者)、曾云川(本案被害死者)、赵双福(本案被害死者)、何金付(本案被害死者)等多名男子来到电玩城,随后,陈连军指使谢兵关闭卷帘门。当日22时许,陈连军指使谢兵指认周万红等人,谢兵遂拦住汪朝中不让其出门,导致双方发生持械斗殴。打斗中,被告人周万红持刺刀猛刺被害人王俊、曾云川、赵双福、何金付、陈连军,并直接致王俊、曾云川、赵双福、何金付死亡。被告人刘光路从对方手中夺过一把长刀,砍刺陈连军、何金付、王俊身体多处,并直接致死陈连军。被告人廖查万从对方手中夺过一根木棒打击王俊、何金付、赵双福。被告人陈东捡拾两只塑料凳参与打斗。被告人程陈持灭火器等参与打斗,后与陈连军逃进办公室躲避,陈东、廖查万又追上猛踹办公室门未果。
  作案后,周万红、刘光路、廖查万、陈东等人先后逃离现场。喻强得知周万红等人在游戏城因斗殴受伤后,即从家中出来将周万红等人接应到其暂住住所,并安排他人送周万红到其联系好的私人诊所就医以及外逃至重庆市璧山县躲藏,当刘光路、廖查万、陈东等人与喻强会合后,喻强又出资安排刘光路等人逃往贵州省遵义市等地躲藏。
  2008年11月24日,被告人谢兵、程陈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
11月25日,被告人刘光路、廖查万、陈东在贵州省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喻强、周万红分别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璧山县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另查明:2008年6月28日22时许,喻强指使周万红、陈东等人前去对王某报复行凶。周万红胁迫住王某后,陈东等人持砍伤王某手臂等处,致其轻伤。2008年10月3日,被告人喻强还指使周万红、刘光路、陈东等人,将黄某某强行押上车从重庆市长寿区带至沙坪坝区陈家桥、歌乐山等地,由周万红等人殴打黄某某迫使其付款1万元后才被释放。
  被告人周万红等三人受雇于他人,于2007年2月,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杀害一女子,当场得到人民币15万元。2006年1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周万红还伙同他人,抢劫了合川区一加油站人民币1.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起诉指控七被告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喻强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三次犯罪中的组织、指挥地位明显,其应当对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是该三笔犯罪中的主犯,且有三次前科,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万红、刘光路在“11.23”案件中行为积极主动,均系故意杀人犯罪的主犯。
  至于被告人喻强提出其没有指使周万红等人到游戏城闹事,他也没有参与,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被告人喻强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当,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认定的辩解、辩护理由,法院认为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周万红的辩护人提出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周万红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至于周万红、刘光路等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解、辩护理由,法院认为与事实不符,未予采纳。
  宣判后,七被告人均未立即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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