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进殴打他人案(甬公奉(大)行罚决字[2021]0233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奉(大)行罚决字[2021]0233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1.10.1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于正被打事件【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大桥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奉化区(原奉化市) 
【处罚对象】张玉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18:33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8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张玉进与被侵害人胡某在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银泰城一楼因感情问题引发纠纷,后张玉进用拳头殴打胡某,致胡某头部受伤。张玉进于当日晚被民警当场抓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玉进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奉化农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宁波市奉化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2021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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