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殴打他人案(甬公新(前)行罚决字[2021]0030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甬公新(前)行罚决字[2021]00307号 
处罚日期】2021.07.2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前湾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于正被打事件
【处罚对象】张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0:24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5日1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张勇在杭州湾新区与人互殴,造成双方不同程度的受伤。违法行为人张勇的行为系殴打他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勇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送慈溪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自2021年7月26日至2021年8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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