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振英侮辱案(嘉南公(大)行罚决字[2021]0192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嘉南公(大)行罚决字[2021]01920号 
处罚日期】2021.07.1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大桥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南湖区 
【处罚对象】许振英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8:44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7月09日晚上,许振英在大桥镇胥山村鲁家浜*号,以骂人的方式公然侮辱杨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于正被打事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许振英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嘉兴市南湖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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