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小刚殴打他人案(淳公(千)行罚决字[2022]0106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淳公(千)行罚决字[2022]0106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2.06.1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淳安县公安局千岛湖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淳安县 
【处罚对象】余小刚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3:48 
处罚名称
余小刚殴打他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淳公(千)行罚决字[2022]01068号
被处罚对象
余小刚
处罚结果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9日中午,违法行为人余小刚在淳安县******55号人保公司***办公室因车辆保险问题与宋某磊发生纠纷,后余小刚用拳头击打宋某磊头部。经鉴定宋某磊的伤势已达轻微伤标准。余小刚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
于正被打事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余小刚行政拘留六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浙江省淳安县政府非税收缴款单,1、以浙江政府服务网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进行缴款;2、打开浙江政府服务网页(v),进入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银行柜台缴款:淳安县内农商行、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的方式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淳安县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6
处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淳安县公安局千岛湖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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