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润、营口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7 
【案件字号】(2020)辽08民终3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友占崔卿杨名环 
【审理法官】陈友占崔卿杨名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汪润;营口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李延录 
【当事人】汪润营口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李延录 
【当事人-个人】汪润李延录 
【当事人-公司】营口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袁钰婷辽宁德道律师事务所;杨文娜辽宁德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袁钰婷辽宁德道律师事务所杨文娜辽宁德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袁钰婷杨文娜 
【代理律所】辽宁德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汪润;营口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李延录 
【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债务转移协议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债务转移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本息共计2900000元,且二审期间被上诉人亦提供了最初借款的利息约定,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故一审判决上诉人汪润偿还被上诉人李延录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应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对违反该规定的不应认定合同无效,且被上诉人基于汪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公司印章。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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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交1.债务偿还担保协议,证明原上诉人借款数额是473万元。后协商定为290万元。2.个人对账单,被上诉人从营口银行昆仑支行取现金30万元,
其中27万元借给上诉人汪润父亲的。上诉人营口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为:债务偿还担保协议不能反映借款真实情况,汪振波实际收到被上诉人的借款,以一审提交的凭证计算。关于对账单,是被上诉人取款凭证,不能证明将钱交给上诉人。上诉人汪润质证意见与营口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一致。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债务转移协议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债务转移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本息共计2900000元,且二审期间被上诉人亦提供了最初借款的利息约定,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故一审判决上诉人汪润偿还被上诉人李延录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营口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问题,营口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对债务转移协议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担保应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担保条款无效,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应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对违反该规定的不应认定合同无效,且被上诉人基于汪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公司印章真实性的信赖,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
务,主观上构成善意,故结合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上诉人公司的实际情况,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上诉人汪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上诉人营口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5:02:5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汪振波与汪润系父子关系,因做生意需要资金,2014年汪振波向李延录借款263万元。其中原告从营口银行昆仑支行汇给吕子刚两笔款项,共计193万元,从营口银行昆仑支行汇给田鹏七笔款项,共计70万元,以上总计263万元。后双方结算达成协议约定借款本息共计偿还290万元,其中本金263万元,利息27万元。另查,2018年8月23日,汪振波给原告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自2014年起李延录从营口银行的个人账户以转账方式汇给吕子刚、田鹏二人共计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2700000元)。该款只是以吕子刚、田鹏二人的身份借的,而实际借款人为汪振波,款也是汪振波使用的,以上借款与吕子刚、田鹏无关,特此说明。"汪振波在借款说明上签字并按捺指纹。又
查,2018年9月20日,被告汪润自愿将其父汪振波的债务转移至自己名下,并与原告签订了债务转移协议书,协议中说明:“原借款人汪振波与汪润系父子关系,自2014年起多次从李延录手借款,本息累计人民币贰佰玖拾万元(¥2900000元)。乙方汪润自愿替父亲汪振波偿还全部债务,甲方同意该债务由汪润负责偿还。为保证汪润偿还借款的义务。营口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愿意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汪润全部还清上述债务为止。"协议签订后,原告李延录在甲方处签字,被告汪润在乙方处签字,担保单位营口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在担保单位处盖章。原告称,双方签订债务转移协议书后,被告汪润将原始借条收走。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及借款说明足以证明原告与汪振波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提供的债务转让协议书可以证明被告汪润愿意承担该290万元的债务,且被告营口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由汪振波转移至被告汪润,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9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由于债务转移协议书上未约定利息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该借款存在利息故应从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19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被告营口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在债务转移协议书上担保单位处盖章,对担保方式约定不明,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汪润、营口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相关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汪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延录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23日起按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营口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汪润承担。被告营口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汪润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9)辽0804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偿还本金263万元及利息。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审已经认定汪振波实际共收到被上诉人款项362万元,双方并未对利息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一十一条,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的利息属于自始不存在的债权,有效债务仅为本金263万元。    上诉人营口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9)辽0804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上诉人不
承担连带责任。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担保人虽然有营口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盖章,但该担保并未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对此不知情,应属无效担保。 
汪润、营口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8民终3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润。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钰婷,辽宁德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月亮湖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汪润,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娜,辽宁德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录。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锡环,营口市鲅鱼圈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王岳伦身价是多少个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润、营口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延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9)辽0804民初4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汪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钰婷,上诉人营口皇家园林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娜,被上诉人李延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锡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