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岳慧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6 
【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29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孟义李桂霞刘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万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岳慧武;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北京万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岳慧武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岳慧武 
【当事人-公司】北京万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岳伦身价是多少个亿高延昌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邢楚涵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郭学亮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延昌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邢楚涵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郭学亮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延昌邢楚涵郭学亮 
【代理律所】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北京万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岳慧武;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原审被告山东万众公司与被上诉人岳慧武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涉案诉争450000虽系基于《山东潍坊万博广场项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支付,但对该款项性质的认定不能仅依据协议名称进行认定,还应根据协议条款的约定,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结合签订合同的真实目的及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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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0-31 02:01:03 
北京万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岳慧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7民终29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星湖科技园兰格加华南2区06号601-602。
     法定代表人:何巧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延昌,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慧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楚涵,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亮,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海大街99渤海金海岸2号商业楼610号。
     法定代表人:何巧民,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万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万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慧武、原审被告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万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79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北京万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0)鲁079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系投资关系,系被上诉人对原审被告的合伙出资行为,被上诉人应该对其出资风险承担责任。假设借贷关系成立,依据《最高院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被上诉人系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该借贷合同应依法认定无效。双方未约定到期后利息,对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四倍LPR计算标准有异议。上诉人对外提供担保行为未按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依据《九民纪要》17.【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18.【善意的认定】、《公司法》第16条、《合同法》第50条,依法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上诉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岳慧武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公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山东万众公司未作陈述。
原告诉称     原告岳慧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山东万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621000元;判令被告山东万众公司以621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判令被告北京万博公司对被告山东万众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20000元)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山东万众公司以621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6月28日,原告岳慧武(乙方)与被告山东万众公司(甲方)、被告北京万博公司(丙方)签订编号为CUF2018W216的《山东潍坊万博广场项目合同协议书》及《回购协议》,其中,《山东潍坊万博广场项目合同协议书》约定,“万博广场”项目以甲方为主体,乙方以投资人的身份参与投资合作,合作期限为2018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28日,乙方投资收益为38%;乙方自愿为参与投资开发“万博广场”项目投入人民币450000元,并取得“万博广场”项目酒店式公寓房屋1套(房间号910),甲方同意自合作期限
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以回购乙方取得的“万博广场”项目酒店式公寓房屋的方式,按乙方投资数额的138%向乙方支付回购款人民币621000元;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博广场”项目酒店式公寓房屋回购款后,甲方收回乙方取得的房屋,本协议合作项目即时终止;如甲方未能依约定向乙方回购“万博广场”项目酒店式公寓房屋(房间号910),乙方有权处置该房产;如仍未能足额满足乙方应得之本金和收益,将由丙方自合作期限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兜底偿付,直至收回乙方应收所得。补充条款约定: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限内,如乙方有意购买“万博广场”项目酒店式公寓房屋,甲、乙双方应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投资合作即时终止,乙方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后不再享有投资收益(投资合作期限未满一年的,乙方收益为年化17%;投资合作期限满一年及以上,乙方收益为年化20%)。乙方可按当时市场价的97折优惠优先购买.“万博广场”项目酒店式公寓房屋。《回购协议》约定:甲乙丙三方签订了《“万博广场”项目合作协议书》,乙方认购了甲方开发的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博广场酒店式公寓第910号(以下简称该商品房),面积为69.4平方米(具体户型面积以最终审图为准),单价为每平方米6000元;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2020年6月28日以溢价38%回购910商品房,回购总金额621000元;如甲方未能依约定回购乙方认购的房屋,将由丙方北京万博投资公司自合作期限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兜底偿付,直至收回乙方应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