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万富台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虞柳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3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21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立宁魏文毕威 
【审理法官】张立宁魏文毕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青岛万富台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虞柳莎;谭廷斌 
【当事人】青岛万富台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虞柳莎谭廷斌 
【当事人-个人】虞柳莎谭廷斌 
【当事人-公司】青岛万富台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衣学义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侯昕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衣学义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侯昕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衣学义侯昕 
【代理律所】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青岛万富台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 
【被告】虞柳莎;谭廷斌 
【本院观点】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法院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虞柳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全面、综合考量了本案发生的起因、经过以及后果等因素认定虞柳莎自身疾病的参与度为2.5%,已经充分保护了上诉人青岛万富台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民事权益。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青岛万富台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虞柳莎因身体遭受伤害承担97.5%的参与度赔偿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所谓损伤参与度,是指在外伤与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诸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某种后果,即暂时性损害、永久性功能障碍和死亡,外伤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定量分割(或因果比例关系)。只有同时存在几个可能引发伤者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时,才需要判断参与度,即判断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关联程度,以及关联程度如何,也就是对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之间的定量因果关系作出评价。过错参与度是采用模糊数学的方法建立因果关系的模糊等级,而不是对因果关系的精确划分。侵权过错行为参与度是一个事实因果关系的关联程度,与民事损害赔偿比例应该区别对待,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侵权过错行为参与度是一个纯粹技术方面的概念,没有考虑案件的其他情况和责任划分。因此,在运用侵权过错参与度审理案件时,过错参与度的理论系数值仅仅只代表特定过错侵权行为作为原因与伤者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程度。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中,虽然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虽然被上诉人虞柳莎年龄较大,但其年老体弱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上诉人虞柳莎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
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具体到本案,2019年6月15日11时30分许,谭廷斌驾驶鲁B×××××号大型普通客车沿西陵峡路由西向东行驶,虞柳莎站立于鲁B×××××号大型普通客车车内,行驶至路口东侧时,谭廷斌在进行刹车措施时,致乘车人虞柳莎倒地受伤。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廷斌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载人数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且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事故后未报警自行撤离现场,该违法行为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虞柳莎无过错行为。由此确定谭廷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虞柳莎不负事故责任。一审法院委托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对虞柳莎受伤后昏迷状态(因自身疾病原因)与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医学鉴定,其鉴定意见为:虞柳莎受伤后昏迷状态与本次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系完全作用,自身疾病无作用),自身疾病的参与度建议以0-5%为宜。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认定虞柳莎自身疾病的参与度为2.5%,青岛万富台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应该对虞柳莎因身体遭受伤害造成的医疗费损失承担97.5%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虞柳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全面、综合考量了本案发生的起因、经过以及后果等因素认定虞柳莎自身疾病的参与度为2.5%,已经充分保护了上诉人青岛万富台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民事权益。本院对上诉人青岛万富台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无法支持。    综
上所述,上诉人青岛万富台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青岛万富台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1:37:51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中,被告谭廷斌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载人数、违反交通信号通行、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事故后未报警自行撤离现场等过错行为,且因其过错行为导致原告虞柳莎身体健康遭受伤害,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虞柳莎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行为。    此外,根据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虞柳莎受伤后昏迷状态与本次事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系完全作用,自身疾病无作用),自身疾病的参与度建议以0-5%为宜。综合本案案情,法院认定虞柳莎自身疾病的参与度为2.5%,被告应该对原告因身体遭
受伤害造成的医疗费损失承担97.5%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谭廷斌系被告青岛万富台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员工,且因执行工作任务导致原告虞柳莎遭受身体伤害,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青岛万富台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担。    根据上述法院对被告的责任认定,结合法律的规定,对于原告的诉请,法院确认如下: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损失351312.32元系原告实际花费,且有相应医院开具的费用发票、结算明细予以佐证,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342529.5元(351312.32元×97.5%)。扣除被告垫付的73000元,剩余医疗费269529.5元(342529.5元-73000元),应由被告青岛万富台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据此判决:一、被告青岛万富台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虞柳莎医药费共计269529.5元。二、驳回原告虞柳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5元,减半收取2737.5元,由原告负担68.5元,被告负担2669元;鉴定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青岛万富台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费按95%责任260746.7元(争议标的87828元)。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
由: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依据司法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按95%的参与度来认定一审法院认定97.5%的参与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据鉴定书中的鉴定结论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95%)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上诉人青岛万富台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青岛万富台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虞柳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民终121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万富台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某某燕儿岛路某某远洋公馆某某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晓光,职务经理。王岳伦身价是多少个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彬,青岛市南中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柳莎。
     法定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学义,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昕,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谭廷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彬,青岛市南中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万富台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虞柳莎、原审被告谭廷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20)鲁0202民初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青岛万富台航海俱乐部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彬,被上诉人虞柳莎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