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条件
商标注册的条件
在中国,并非任何标志都可以被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和注册,法律设有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予以规制。如果一个标志与他人的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或有悖公序良俗,则既不被允许注册,也禁止进行使用。如果标志本身不具备识别功能,则无法通过注册获得专用权,但不影响使用。
一、绝对禁止条件
1、合法性
在中国,不具有合法性的商标不仅不能注册,也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列举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同时,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改,规定不得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及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另外,不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商标注册,也不得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
2、显著性
显著性是指商标应当具有的足以使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征。对于显著性,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禁止将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
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同时规定,对于本身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通过使用实际获得了显著性,即“第二含义”,则允许其进行注册,这样就具有了灵活性。同时,为防止含有“第二含义”的词汇注册可能带来的权利滥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特别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即必须允许其他竞争企业或个人在词汇本身所具有的叙述性含义上合理使用该词汇。中国商标注册要求
3、非功能性
非功能性主要是针对立体商标和颜商标而言的,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仅仅由商品的性质、用途或目的决定而成。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规定了三项限制条件:即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构成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二、相对禁止条件
1、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原则与申请在先原则作为商标确权的基本原则,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同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