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 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驰名商标信誉卓著,深受消费者喜爱和信赖,然而,一些非权利人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获取不正当利益。驰名商标权利人也由于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而造成其声誉的损害。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突破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册原则,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有所进展,但还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加强研究,以期完善立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文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范围、措施三个方面论述了关于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
现在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出现在市场上,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公众中的知名度也越来越高,也极大了提高了企业产品的品牌效应,在较大的范围内深受消费者的欢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我国一些信誉好、声望高、知名度大的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这种假冒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有序的经济,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正当合法权益。正是由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商业价值,使得驰名商标所具有超常的创造能力,便利驰名商标更加容易被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侵害。所以现在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建立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也是当务之急。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而在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出现了两个特征:一是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二是保护的力度不断增强。
中国商标注册要求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始于1992年,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它的颁布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①,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该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不论是《保护规定》还是《暂行规定》,它只是国家工商总局的自己制定的部门规章,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往往直接或间接地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②。
一、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
许多驰名商标的取得都是来之不易,它是权利人多年的努力经营创造出来的努力成果。创造与保护是一对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相互联系的辩证关系。驰名商标的形成及认定固属不易,但其保护工作更是一段艰苦漫长的历程。在国际互联网上,我国大量知名企业、驰名商标和其他特定称谓的网络名称被人抢先注册,对驰名商标产品出口、企业形象、国际经济交流都造成巨大的损失。
在平时的生活中大家也可以看到,有许多地方销售的驰名商标是假冒伪劣产品,比如市场有许多的假耐克、假名酒、假名烟等,假耐克穿了几天就脱胶而假名酒更是使许多人因此中毒,因假酒集体中毒的事故就屡屡发生。而国内大规模的生产、销售假冒商品,伪劣产品之风越演越烈,除了“恶德商人”的商业道德沦丧原因之外,也和没有建立起一个健全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都要把创立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作为一项重要工程来抓。
贵阳陶碧华“老干妈”是一个全国闻名的驰名商标,但就在其畅销全国以后,湖南华越“老干妈”也粉墨登场,产品使用的包装瓶贴和贵阳老干妈使用的瓶贴相比,除产品批号、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厂址电话、不同以及将陶华碧女士肖像换成了另一位女士的肖像外,其余在彩、图案、产品名称方面及“老干妈”三个字的字体都是原封不动地照搬贵阳“老干妈”。后来,湖南“老干妈”也以这改头换面的“老干妈”瓶贴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忍无可忍的贵州“老干妈”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湖南华越公司销售的"华越老干妈"及销售其一的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全部侵权瓶贴、标识,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最终法院认为本案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权利人请求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它与专利权分属两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不同类型的权利发生冲突,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人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的原则,依法保护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因此,湖南华越公司以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为由,主张不构成对贵阳老干妈公司侵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湖南华越公司在1998年至1999年为风味豆豉产品支出广告费用近一百六十万元,按照商业惯例,经营者所获利润通常要高于广告投入,故原告4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判决:湖南“老干妈”停止在风味豆豉产品上使用“老干妈”商品名称、停止使用与贵阳老干妈风味豆豉瓶贴近似的瓶贴、赔偿贵阳“老干妈”经济损失40万元,燕莎望京购物中心停止销售湖南“老干妈”风味豆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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