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之规定及相应对策
摘要:在我国,中国大陆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之规定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外国自然人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之规定截然不同,“超国民待遇”的现象严重伤害了中国大陆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自尊心,损害了申请注册商标的积极性,限制了中国由“商标大国”转为“商标强国”的步伐。本文拟从我国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实践中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及申请日期、我国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面临的问题及解决这一问题的相应对策予以浅议。
关键字:商标 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 自然人
中图分类号:f76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商标代理实践中,很多自然人问到:以前自然人可以凭身份证直接申请商标,现在自然人为什么不能凭身份证直接申请注册商标,反而国外的自然人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为何又能仅凭身份证、签证等任意有效证件就能直接申请注册商标?就此问题,本代理人结合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有关规定,浅议如下:
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就我国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0726日发布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以负责人名义(经营者姓名)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签约人身份证复印件;
2)承包合同复印件;
(三)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复印件;
(四)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五)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七)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上述规定明确回答了自然人名义可以注册申请商标,但须满足附加条件,即必须是实际经营的自然人,并分别提交相应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资质复印件。
中国商标注册要求二、实践中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及申请日期
实践中,我国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主要有如下三种:
一是自然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申请办理或通过邮寄的方式申请办理,申请日均为商标局实际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算;
二是自然人通过商标局下设的办事处申请办理(如商标局驻北京中关村办事处等),申请日以办事处实际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算;
三是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代理机构申请办理,申请日以商标局实际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算。
无论以哪种方式申请,自然人必须提交身份证和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否则不予以受理。
三、我国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面临的问题
新形势下,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及应运,给人们的工作与生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商标局为顺应时代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倡导国家“绿、节能、环保”之办公理念,开通了网上申请注册商标的新方式。然而,根据商标局2009120日起施行《商标网上申请试用办法》之规定,我国自然人无论是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是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经营者姓名)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均不得享受此申请方式。
又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0726日发布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之规定,我国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除身份证之外,还须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承包合同》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否则一律不予以受理。相反,国外自然人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没有这一要求,这就是我国自然人呼声极高的所谓“超国民待遇”土政策,这项政策势必影响我国自然人的尊严,明显显失公平。
再者,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规定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注册商标的,应以其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限,这就限定了个体业的产业化发展战略。现实中,个体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户实现全国连锁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多元化经营发展也已成事实,国内个别市县已率先改革,将个体工商户全部升级为自然人独资企业,如果打破申请商标以经营范围为限的界线,势必是一项利好的便民措施。
四、相应对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国家“绿、节能、环保、高效”之办公理念,本代理人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对策供参考:
一是取消“超国民待遇”的土政策,最大限度的发挥我国公民身份证的权威性,以提高我国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民族自尊心,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同时又能为我国实现商标大国、商标强国的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将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字号名义或以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名义申请的,只要符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之规定,可以考虑纳入网上注册申请的范畴,以节约社会成本,体现便民服务;
三是放开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字号申请注册商标的经营范围为限的限制,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这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力量,为振兴国民经济发挥应有作用。
四是增加在一定期限内提交商标使用说明的规定,可借鉴国外部分国家每隔5年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设置权利恢复期限,错过恢复期限的视为
放弃该商标专用权,可有效解决商标闲置问题,以节约商标公共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