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显文关博文、蒋玉玲与杨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7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45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聂莹邵明福高婧明 
【审理法官】聂莹邵明福高婧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关显文;蒋玉玲;关博文;杨楠 
【当事人】关显文蒋玉玲关博文杨楠 
【当事人-个人】于和伟老婆宋林静关显文蒋玉玲关博文杨楠 
【当事人-公司】烟台市欧瑞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烟台奥欧机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丽娟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丽娟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丽娟 
【代理律所】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关显文;蒋玉玲;关博文 
【被告】杨楠 
【本院观点】上诉人原审庭审时已经明确借款由蒋玉玲收到,借条是三上诉人签字。 
【权责关键词】民事权利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胁迫质证自认财产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三上诉人在原审庭审时已经明确借款由蒋玉玲收到,借条是三上诉人签字。三上诉人在原审时自认的事实已经表明双方借款50万元本金的事实成立,原审根据出借的时间和双方的约定判决自出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并无不当。上诉人对出借事实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还款,故三上诉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上诉人关显文、关博文、蒋玉玲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27元由上诉人关显文、关博文、蒋玉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8 15:04:29 
关显文关博文、蒋玉玲与杨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1民终45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显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珊,长春市朝阳区相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玉玲。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博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吉林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关显文、蒋玉玲、关博文与被上诉人杨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关显文、蒋玉玲、关博文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1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楠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关显文、蒋玉玲、关博文立即偿付杨楠借款本息人民币95万元(50万本金,45万约定利息)以及50万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借款本息给付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关显文、蒋玉玲、关博文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4日蒋玉玲向杨楠借款人民币本金50万元用于关显文、蒋玉玲、关博文共同投资承建的长春市北湖御湖、天成高层住宅工程。约定借期一年,利息2分4厘,关显文、蒋玉玲、关博文违约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截止到2016年9月12日已累计拖欠本金50万元,利息45万元,双方经协商达成以房抵债还款协议(证明):关显文应在2017年5月1日之前利用北湖御湖天成高层任选100平米抵顶上述款项,如在2017年5月1日之前关显文不能将抵账房交付给杨楠,杨楠可据欠条主张民事权利,并约定2015年6月4日以后月利息2分。该协议签订后,关显文、蒋玉玲、关博文未履行交付抵账房屋义务,故杨楠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关显文、蒋玉玲、关博文偿付本金50万,期内利息45万,共计95万元。
     关显文原审时辩称,杨楠起诉蒋玉玲和关博文不成立,他二人未在证明上签过字;本案曾以杨楠、杨帆共同起诉我偿还180万元已经于2019年12月3日开过庭,杨楠重复诉讼,属虚假诉讼,180万元我同意给,95万元及利息不同意给付,要求驳回杨楠此次起诉。2013年我向杨家村杨忠柱借款110万元,后向杨忠柱借款70万元。杨忠柱没有我要过钱,到2016年杨忠柱向我主张债权,我曾协商以南四环价值600万元门市房抵账,但因借款本金为180万元,3年未还利息(利滚利)我提议算账后多余部分给我现金,杨忠柱没有同意,最后在双方律师见证下于2016年9月12日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书,后杨忠柱表示一套门市不够要求我再提供一套北湖100平房屋,后来又要求我出具证明将北湖门市抵账给他,因为利滚利过程中有一笔欠条是95万元,条没拿回来,所以用这个名义又要求我出具证明抵账100平房屋,因为房子是我儿子关博文的名字,所以又把妻子和孩子叫来签字。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日,关显文因经营需要,向杨楠借款50万元。当日杨楠向关显文的妻子蒋玉玲银行卡汇款484,000元,余款16,000元现金给付关显文。关显文为杨楠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杨楠人民币五十万元整¥500,000.00元月利三分借款日期2013年5月4日”,借款人处有“关显文、关博文、蒋玉玲”签字,并加盖关博文名章及长春金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公章。后该借条全部内容划掉,注明“作废打下条”。关显文手中有2014年
6月4日借条,载明:“借杨楠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00元下划线加利25.2月利3分借款日期2014年6月4日”,该借条中借款人处有“关博文、关显文、蒋玉玲”签字,并加盖关博文名章及长春金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公章,后注明“作废”。2016年9月12日,关显文、蒋玉玲、关博文与杨楠签订证明一份,杨楠方律师李忠、关显文方律师孙爱辉作为证明人在证明上签字。证明中载明:“关显文截至到2016年9月12日尚欠杨楠人民币95万元(玖拾伍万元整),经双方协商约定关显文在2017年5月1日之前利用北湖御湖天成高层任选100平抵顶上述欠款(欠条为2015年6月4日),如在2017年5月1日之前关显文不能将抵账房屋交付给杨楠,杨楠可依据欠条主张民事权利。关显文按法律规定的利息(月利2分)支付给杨楠(利息自2015年6月4日起算),如杨楠在2017年5月1日之前不接受关显文的抵账房屋,则关显文按60万欠款(无利息,包括以前也无利息)偿还杨楠,95万欠条作废。以上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自签字时起生效。”后关显文并未将提供房屋给杨楠抵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