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丽晶与王春琴、王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于和伟老婆宋林静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6 
【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18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欣闫明昕张凤英 
【审理法官】赵欣闫明昕张凤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魏丽晶;王春琴;王爱林 
【当事人】魏丽晶王春琴王爱林 
【当事人-个人】魏丽晶王春琴王爱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魏丽晶 
【被告】王春琴;王爱林 
本院观点】魏丽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魏丽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
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魏丽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诉讼费31568元,减半收取15784元,由上诉人魏丽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9:40:53 
魏丽晶与王春琴、王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民终18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丽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林。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丽晶因与被上诉人王春琴、王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2民初6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丽晶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声称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魏丽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魏丽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诉讼费31568元,减半收取15784元,由上诉人魏丽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赵 欣
审判员 闫明昕
审判员 张凤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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