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贤良、秦士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秦俊杰八卦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29 
【案件字号】(2022)吉05民终7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兴彦李尧川修勇 
【审理法官】吴兴彦李尧川修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贤良;秦士杰;杜岩;集安市善水荟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贤良秦士杰杜岩集安市善水荟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贤良秦士杰杜岩 
【当事人-公司】集安市善水荟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升玉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升玉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升玉 
【代理律所】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贤良 
【被告】秦士杰;杜岩;集安市善水荟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张贤良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贤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8:30:54 
张贤良、秦士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5民终7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贤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士杰。
     诉讼代理人:王升玉,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杜岩。
     原审被告:集安市善水荟洗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集安市锦江路北侧威尼斯花园。
     法定代表人:于江舟,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贤良因与被上诉人秦士杰,原审被告杜岩、集安市善水荟洗浴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的(2022)吉050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贤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贤良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贤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吴 兴 彦
审判员 李 尧 川
审判员 修 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瑄子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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