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6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73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勇李丽周玺联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白素霞;沈阳市北方暖暖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白素霞沈阳市北方暖暖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白素霞
【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北方暖暖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白素霞
【被告】沈阳市北方暖暖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过错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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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如一审法院所述,就本案而言,洗浴公司向白素霞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系其存在过错。《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白素霞应承担证明洗浴公司存在过错的责任。而白素霞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且从案涉录像内容来看,并不能证明洗浴公司就白素霞的倒地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白素霞的诉讼请求正确,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提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白素霞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白素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4-30 15:58: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13日18时30分左右,白素霞在洗浴公司经营的洗浴中心内的汗蒸区域的休息大厅受伤,事发后,白素霞被送往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共住院9天,住院期间均为二级护理,于2019年10月24日出院,出院医嘱记载休4周,2019年11月25日、12月9日、12月23日、2020年1月6日,沈阳市骨科医院出具了诊断书,记载休半月,上述,白素霞共支佟凡
付医药费9983.55元,住院期间,与家政公司签订服务协议,聘请赵红对其进行护理,约定每日工资280元,出院后,前往沈阳市于洪区黄文述中医诊所进行康复,共支付20000元。本案审理中,白素霞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21年4月20日,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意见书,认为白素霞右踝关节骨折不构成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在本案中可知,白素霞虽在洗浴公司经营场所处摔伤,但洗浴公司对白素霞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系洗浴公司存在过错,经过庭审可知,白素霞主张该场所存在湿滑现象,拖鞋大小及摩擦力均不合适,但根据洗浴公司提供的录像可知,白素霞受伤地点附近除存在一立柱外,未有其他类似冰窖的设施,白素霞提供的事后摔倒的照片也未能体现出地面存在湿滑的情况,白素霞系在下蹲捡水壶时受伤,其受伤过程为下蹲时双脚并未离开地面,且未有尝试挪动的趋势,而假若一个人因地面湿滑而滑倒或因拖鞋制绊而摔倒,其在下蹲时应有挪动的趋势或存在一定程度的失重的情形,而从白素
霞水壶滑落至其向右侧摔倒的整个过程均与一个人因地面湿滑而滑倒或因拖鞋制绊而造成的摔倒的情形存在明显不同,因此,根据本案证据及双方陈述可知,白素霞主张摔伤的理由不能成立,洗浴公司对此亦不存在过错,洗浴公司无需向白素霞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白素霞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上诉费由洗浴公司承担。理由:白素霞在洗浴公司的浴池滑倒,无论什么原因洗浴公司都应当为白素霞负责。 综上,白素霞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白素霞、沈阳市北方暖暖洗浴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1735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素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北方暖暖洗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马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少辉。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素霞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北方暖暖洗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洗浴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3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白素霞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上诉费由洗浴公司承担。理由:白素霞在洗浴公司的浴池滑倒,无论什么原因洗浴公司都应当为白素霞负责。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洗浴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原告诉称 白素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洗浴公司赔偿白素霞医药费9983.55元、住院伙食费2000元、营养费15000元、护理费28000元、误工费19040元、康复理疗费20000元、交通费8000元,共计
102023.55元;2.本案诉讼费由洗浴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13日18时30分左右,白素霞在洗浴公司经营的洗浴中心内的汗蒸区域的休息大厅受伤,事发后,白素霞被送往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共住院9天,住院期间均为二级护理,于2019年10月24日出院,出院医嘱记载休4周,2019年11月25日、12月9日、12月23日、2020年1月6日,沈阳市骨科医院出具了诊断书,记载休半月,上述,白素霞共支付医药费9983.55元,住院期间,与家政公司签订服务协议,聘请赵红对其进行护理,约定每日工资280元,出院后,前往沈阳市于洪区黄文述中医诊所进行康复,共支付20000元。本案审理中,白素霞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21年4月20日,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意见书,认为白素霞右踝关节骨折不构成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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