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服务员管理 ktv服务员管理制度优秀9篇
    服务员同样也是KTV中重要的员工体之一,他们是与客人直接接触的,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代表着整个场所的形象。读书是学习,摘抄是整理,写作是创造,以下是勤劳的小编为大家到的ktv服务员管理制度优秀9篇,欢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ktv管理人员的规章制度 篇一
    一条:每一名员工每天都须要按时上下班,每天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当有病、事时候需要按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提前请假
    第二条:不仅要保管好自己所负责区域的设备等物品而且要保管好自己的工作服、胸牌等相关物品,明确要求当公司员工辞职时须按将有关物品交给主管领导,严禁任何人将公司物品带离公司
    第三条:每天上班的时候要求员工均应按规定着工服,保持工服整洁、仪表端庄
    第四条:公司中每一位员工须严守本店保密制度,不得向外界提供有关人事、经营管理、财务、设备、文件资料等信息;如有咨询,由有关领导负责接待,严禁擅自做主张,一旦公司利益受损给予开除和。
    第五条公司中员工须按规定时间内完成就餐,工作期间未经允许不得外出就餐,或在营业区内饮水、就餐,一旦发现给予严厉的处罚
    第六条:公司位员工一般不得在工作区内打(接)私人电子话当如有特殊情况,到指定地点打电子话,以免影响客户或者他人工作。
    第七条:当员工休假或下班后严禁任何人在营业区内逗留
    第八条:员工都不得在包房内留宿,一旦发现给予开除
    第九条:工作时间员工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更不能串岗
    第十条:不得使用污言秽语,不允许在营业区嬉笑打闹,不得在营业区域吸烟、饮酒,无论什么情况不得与客人发生争吵,如与客人发生矛盾,应及时通知相关领导,工作人员不得索取客人小费和物品。
ktv服务员管理制度 篇二
    一、工作服装的配装
    1、当KTV服务员新入店或调岗时,由各部门负责人领KTV服务员本人,持人事部入职表到库房按配装标准领取工作服装及配装用品,并办理登记手续,工作服装房应首先选用尺寸相当的备用工作服装配置,若新岗位确无合体的备用工作服装时,由库房报办公室,经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后通知厂家制作。
    2、更换工作服装时,有工作服装房制定出各部门更换工作服装时间(前厅服务员一周一次、主管及以上一月两次、厨房KTV服务员一周两次),按时换装。更换工作服装时,需KTV服务员本人持旧工作服装到工作服装房进行换装,并办理登记手续。
    3、外购工作服装在交用时,KTV服务员穿着不合体的由供货单位负责修改,KTV服务员领用后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予修改。凡私自对工作服装进行修改属违纪行为,应由当事人予以赔偿。
    4、KTV服务员离店时配用品付款规定如下:
    ①、女长、短袜:离店时发放不满一个月的,按原价赔偿;
    ②、皮鞋:离店时发放不满3个月的,按原价赔偿;
    ③、男袜:离店时发放不满一个半月的,按原价赔偿;
    以上物品以财务部现金收据为证,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5、工作服装的配用品由各部门负责人统计人员名单及配用品数量,部门经理签字后上报办公室,经执行副总经理批准后,由库房申购,部门经理到库房领取并发放给KTV服务员。
    6、离店KTV服务员须将工作服装退回工作服装房,验收合格后,库管人员在离职人员通知书上签字。
    二、工作服装的破损
    ①、库房根据工作服装破损情况进行修补或报请总经理重制。
    ②、工作服装发生损坏需进行修补时,本人需填定修补工作服装申请单,注明破损原因,经部门经理签字后,库房方可给予修补。
    ③、工作服装在使用期限内,KTV服务员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无法使用,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写明事情经过,部门经理签字报总经理方可重新配装。
    三、工作服装报损处理
    1、报损程序
    ①、库房管理人员进行报损工作服装的统计并上报行政秘书;
    ②、行政秘书对报损工作服装进行核准并出具核准认定结果,KTV管理一式两面三刀份(一份交采购部进行报损处理,一份交库管存档。);
    ③、经行政秘书核准报损的工作服装,由库房移交采购部,采购部进行报损工作服装的处理。
    2、报损范围
    ①、因工作需要进行部分更换的工作服装。
    ②、非正常使用造成报损,已进行赔偿的工作服装。
    ③、KTV根据工作服装使用年限及使用情况统一报损的工作服装;
    ④、因工作原因造成重垢、破损无法穿着的工作服装;
    四、工作服装换洗
    ①、KTV服务员工作服装不得他人代领或代替换洗。
    ②、公司工作服装由外单位洗衣厂统一洗涤,除公司发放的工作服装外其余衣物不予洗涤。
    ③、KTV服务员工作服装不得换、借、混穿,如有特殊情况需借用工作服装,由KTV服务员所在部门经理签字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使用后应及时归还。
    ④、KTV服务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更换工作服装,以脏换净。
    ⑤、KTV服务员工作服装由工作服装房统一编号、保存,KTV服务员不得擅自修改工作服装编号。
    五、处罚条例
    KTV服务员在使用工作服装时要注意爱护,不得任意修改、损坏或将各种颜洒于工作服装上。库房有权拒收因非正常使用而造成重垢、无法洗涤及破损严重无法穿着的工作服装,并上报总经理,按工作服装使用年限赔偿价格赔偿。
    ①、领取的新工作服装在一年内无法使用的,按原价格50%赔偿。
    ②、领取的新工作服装在半年内无法使用的,按原价格70%赔偿。
    ③、工作服装丢失者,按原价格赔偿。
ktv歌厅员工管理办法 篇三
    一条 为了加强对千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千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及保护地带。
    第三条 凡进入风景区的国内外旅游者,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的单位、居民与保护、管理、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相关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和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护风景区名胜资源、文物、自然生态环境;
    (二)实施风景区规划,科学利用、合理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三)植树绿化,护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虫害和防止水土流失;
    (四)建设、管理和保护风景区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五)审查、监督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卫生防疫监察管理;
    (六)保护佛教、道教正常的宗教活动;
    (七)其他管理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管委会做好风景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风景区内村镇建设规划及集体土地、山林利用规划,应当服从风景区规划。
    保护地带各项专业规划及其所在地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
    风景区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报批后,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 风景区的一切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风景名胜资源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对风景区内的寺庙、碑碣、石刻、石雕、古建筑、古墓葬等人文景物须严格保护,禁止占用、拆迁、损毁、破坏等行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及时修缮。
    第九条 对风景区的古树、名木、奇峰、异石、地热水、名泉和冰川遗迹须实行特殊保护,应当建立档案,悬挂标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条 在风景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一条 对风景区的水体,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
    禁止向前款规定的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对水体进行定期检测。
宾馆服务员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加强风景区林木的保护,做好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止病虫害工作,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
    风景区内国有林木的抚育、更新性采伐,管委会须预先提出计划,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禁止采伐名木古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风景区内集体所有的林木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须经管委会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不得擅自采挖苗木、花、草、药材及珍稀植物。因科研、教学需要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及其他林产品的,须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十三条 风景区应当切实维护好动物的栖息、繁殖环境,为野生动物创造必要的栖息、繁殖条件。禁止猎捕和伤害野生动物。
    第十四条 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应当加强防火管理工作。管委会防火指挥部全面负责防火、灭火的组织领导;凡在风景区内和保护地带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均为联防单位,应当签订联防协议;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一切进入风景区的机动车辆,须配带灭火器,进入风景区的人员,禁止在规定的吸烟地点以外区域吸烟;禁止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品;禁止篝火、野炊、烧荒、烧纸;禁止损坏防火设施。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各项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风景区规划。风景区内的建筑物布局、设计,均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工程施工时,须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与环境。
    禁止违反风景区规划,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禁止在风景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