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宾馆服务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家政服务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家政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家政服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家政服务公司、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及接受家政服务的家庭。
第三条 家政服务员登记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
(二)公开透明,方便查询;
(三)注重实效,保障权益。
第二章 登记管理范围
第四条 家政服务员登记管理范围包括:
(一)从事家庭保姆、钟点工、月嫂、育儿嫂、保洁员等家政服务的人员;
(二)从事家政服务中介、培训机构等机构的相关人员。
第三章 登记管理内容
第五条 家政服务员登记管理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等;
(二)工作经历:曾经从事的家政服务工作、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
(三)技能证书:持有的家政服务技能证书、等级等;
(四)培训经历:参加的家政服务培训课程、培训时间、培训机构等;
(五)家庭背景:家庭成员、家庭住址、家庭收入等;
(六)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第四章 登记管理程序
第六条 家政服务员登记管理程序如下:
(一)家政服务员向家政服务公司提交登记申请,填写《家政服务员登记表》;
(二)家政服务公司对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登记;
(三)家政服务员获得登记证明,并在家政服务公司备案;
(四)家政服务公司对登记信息进行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第五章 登记信息查询与使用
第七条 家政服务员登记信息查询:
(一)家政服务员可向家政服务公司查询本人的登记信息;
(二)接受家政服务的家庭可向家政服务公司查询家政服务员的登记信息;
(三)家政服务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查询家政服务员的登记信息。
第八条 家政服务员登记信息的使用:
(一)家政服务公司可依据登记信息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筛选、培训、考核等;
(二)接受家政服务的家庭可依据登记信息选择合适的家政服务员;
(三)政府相关部门可依据登记信息对家政服务行业进行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家政服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家政服务公司取消其登记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泄露他人隐私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家政服务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管理的;
(二)泄露家政服务员登记信息的;
(三)未履行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考核等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家政服务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家政服务员登记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家政服务行业,保障家政服务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家政服务质量。各家政服务公司、家政服务员及接受家政服务的家庭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推动家政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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