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考勤管理制度(精选3篇)
酒店考勤管理制度 篇1
为严肃工作纪律,规范酒店管理,保障酒店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考勤记录
1、行政管理人员签名考勤。特殊原因需要补签的注明原因。代签的与被代签人同样处罚。
2、部门员工点名考勤。
3、考勤记录月底交由财务部作为考核员工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考勤类别
1、迟到:凡超过上班时间10-30分钟未到工作岗位的,视为迟到。迟到者30元。
2、早退:凡未请假,提前10-30分钟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早退者30元。
3、旷工: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迟到、早退一次时间超过30分钟者,按实际时间的2倍计算缺勤,超过2小时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2)轮班、调班不服从安排,自行休假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坚持不到岗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4)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5)正常休假后未获批准,逾期不返回工作岗位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6)未出示请明者,按实际天数计算旷工;
(7)不请假离岗者,按实际天数的2倍计算旷工;
(8)旷工按相应工资的3倍。
4、事假
员工因事请假,应提前填写。事假超过正常休假天数的,实行无薪制度。
5、病假
宾馆服务员管理制度
员工因病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条,请假时应出示医院诊断证明。病假超过正常休假2天以上的,实行无薪制度。
第三条、准假权限
(1)员工在上班时间内请假,以小时为单位计算罚没工资;
(2)请假2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
(3)请假3天及以上由部门经理签字,报总经理审批;
(4)行政管理人员请假,报总经理批准。
人力资源部
酒店考勤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酒店办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酒店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对酒店全体职工进行考勤与管理的基本
依据。
第三条 必要的、严格的、实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是提高全体职工素质的必要条件。各部门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必须严抓考勤管理。
第四条 自觉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是酒店全体员工的共同
职责,要严以律已,互相监督,确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管理人员要加强检查和督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以保证本考勤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酒店二线管理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时,下午13:30-17:30(冬季),上午08:30-12:00时,下午14:00-18:00(夏季)
一线岗位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轮班工作制,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出勤。
酒店原则上不鼓励员工加班,但出于工作需要或任务紧急,员工有责任加班,加班在一个月内调剂补休,如因部门工作安排不能补休,可逐月顺延。
第六条 全体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 员工上
下班及加班者必须打卡,员工应按工作时间的规定准时打卡上下班。
第七条 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如果员工替他人打卡
或由他人代替打卡,替他人打卡或由他人代替打卡的员工,双方各处罚100元。
第八条 所有人员须先到酒店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上级主管批准,交人力资源部补上打卡记录,未经上级主管批准的,按迟到或旷工处理。员工上班时间内因事外出,不需要出入打卡,但必须有上级主管批准。
第九条 员工上下班漏打卡,必须由直属上级主管签卡证明上下班时间,交人力资源部补上打卡记录,否则按旷工处理。每月规定签卡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签卡无效(特殊情况除外) 。
第十条 酒店上下班时间,由保安与各部门管理人员监督员
工打卡。所有上班人员均应于规定的上班时间前打卡,不得于打卡上班后外出(公出除外)。所有下班人员应先打卡后外出,外出后补打下班卡无效。
第十一条 日夜轮班部门,应按时交班、接班,如果接班者未按时接班,应报请主管处理,不得擅自离去。
第十二条 员工上下班及加班,必须如实打卡,如有上班打
卡后不上班或下班时不打卡,等到一小时或几小时后打卡,或没有上班上级主管签卡,除按旷工处理外,每次加20-50元以示警告,累计三次以上者,按开除处理。
第十三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打卡到达工作
岗位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5分钟之内不计,5分钟至30分钟内,按迟到或早退一次处理,扣罚5元,超过半天按旷工一天处理,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处理。
第三章 请假、休假管理
第十四条 员工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按管理权限审批,到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应在事后及时补上,请假实行累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请假的类别、期限
一、年休假:员工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后,可享5天带薪假,每递增一年则增加一天假,以此类推,年假最多不超过15天。如当年事假或其他假超过15天者,不再享受当年年假。年假必须在本年度内休完,不得累计或预休。
二、法定假:所有员工每年均可享受11天法定休假,即:“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五一”3天、“端午”1天、“国庆”1天、“中秋”1天,法定公休假内值班、加班者,部门安排补休或按规定计发加班工资。
三、病假:凡休病假的员工必须持酒店指定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按请假程序报部门及直接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休病假,不按规定程序请假、续假者;一律视为旷工及严重违纪行为。病假期超过本人法定医疗期的,解除。病假期间不发工资(工伤除外)。
四、事假:员工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方可请事假,部门及酒店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审批员工事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休事假者一律视为旷工及严重违纪行为。员工请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者,由本部门经理审批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事假四天至半个月以内的,由本部门经理批准后再报总经办批,超过半个月的假期须总经
办审批并报总经理。员工每年累计事假超过三十天者,酒店有权辞退。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及相关津贴、补助费等。 五、婚假:在酒店工作满一年的,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
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
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六、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及子女)去世,可休3天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