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工作方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2.28
【字 号】
【施行日期】2023.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破产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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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工作,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破产案件,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工作办法》的规定,现将我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的选任工作方案公布如下:
  一、【受案范围】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31日印发的《关于调整部分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天津市辖区内(滨海新区除外)区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审理的案件,由天津破产法庭管辖。但天津破产法庭管辖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债务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交由本院管辖。
  因此,2022年1月1日后,我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通知》下发前,我院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当事人上诉,二审改判后指定我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除外);另一种是《通
知》下发后,债务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
  二、【选任管理人范围】管理人应当从《天津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名册》中选任,并符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案件疑难复杂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以及审判工作实际,我院确定二审改判后指定我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除外)将在《天津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名册》中的一、二级管理人中选任,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将在《天津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中选任;
  三、【选任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审理实际情况,我院选任管理人时,将采取随机摇号方式公开选定。
  依照有关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成立清算组,且清算组成员符合《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该类案件,破产审判部门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将不再通过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
  四、【部门职责】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审判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管理人的选任目标级别和第三条中规定的选任方式。
  司法技术部门按照破产审判部门确定的管理人的选任目标级别,在《天津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名
册》对应级别的管理人中进行随机摇号选任工作;
  五、【具体流程】案件受理后,破产审判部门确定管理人的选任目标级别和选任方式后,将通过司法技术部门及时发布管理人的选任通知,有意向参加选任的管理人应在通知中确定的报名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报书以及对应的身份证明材料,同时还应提交管理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的书面承诺,未在报名期限届满前提交相关材料或提交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报名要求的,选任时不再纳入选任名单;报名期限届满前仍无人报名的,将在《天津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名册》并在本工作方案第二条中的选任范围内选取。
  有意愿到摇号现场的管理人,可在相关通知载明的时间内携带管理人及来院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来院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我院监督摇号过程;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