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3
【案件字号】(2022)鲁06民终14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殷连泽
【审理法官】殷连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伟;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伟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伟
【当事人-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涛山东臻真律师事务所;赵邦亮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涛山东臻真律师事务所赵邦亮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涛赵邦亮
【代理律所】山东臻真律师事务所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伟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地面施工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1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15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4 11:25:49
刘伟、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6民终14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吴言坤,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该项目书记。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邦亮,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涛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伟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1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1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15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员 殷连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肖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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