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志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10 
【案件字号】(2021)鲁07民终90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福涛孙涛王峰 
【审理法官】崔福涛孙涛王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志红;北京万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赵树美 
【当事人】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志红北京万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赵树美 
【当事人-个人】王志红赵树美 
【当事人-公司】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万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高延昌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何洋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涛高延昌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何洋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延昌何洋 
【代理律所】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树美 
【被告】王志红;北京万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6:11:34 
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志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民终90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海大街99号渤海湾金海岸2号商业楼610。
     法定代表人:何巧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延昌,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保平(系被上诉人丈夫),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万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州经济开发区星湖科技园区兰格加华南2区06号601-602。
     法定代表人:何巧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延昌,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赵树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志红、原审被告北京万博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原审第三人赵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79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预交上诉费用,其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纳诉讼费用但未获批准,后其未在法院催缴通知的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崔福涛
审 判 员 孙 涛
审 判 员 王 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柴象坤
书 记 员 臧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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