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孙涛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12
【案件字号】(2022)鲁07民终31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福涛孙涛柴象坤
【审理法官】崔福涛孙涛柴象坤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胡瑞兰;王效健;冯国磊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胡瑞兰王效健冯国磊
【当事人-个人】胡瑞兰王效健冯国磊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聪北京市道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聪北京市道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聪
【代理律所】北京市道成(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被告】胡瑞兰;王效健;冯国磊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5:40:0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胡瑞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民终31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
负责人:李茂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北京市道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瑞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效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国磊。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瑞兰、王效健、冯国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21)鲁0724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递交上诉状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崔福涛
审判员 孙 涛
审判员 柴象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臧振宏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