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彤、何光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0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77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卫新郭成王健
【审理法官】孔卫新郭成王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彤;何光良;汤支青
【当事人】郑彤何光良汤支青
【当事人-个人】郑彤何光良汤支青
【代理律师/律所】沈晓青广东深达律师事务所;刘志环广东华铮律师事务所;康璐广东华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沈晓青广东深达律师事务所刘志环广东华铮律师事务所康璐广东华铮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沈晓青刘志环康璐
【代理律所】广东深达律师事务所广东华铮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郑彤
【被告】何光良;汤支青
郑俊河结婚【本院观点】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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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根据《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结合双方在二审阶段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系:原审判令郑彤与何光良共同向汤支青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是否得当;原审判令郑彤与何光良共同向汤支青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是否得当。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逐一分析评判。 一、关于原审判令郑彤与何光良共同向汤支青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是否得当的问题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何光良向汤支青借款30万元,用于何光良与郑彤共同购买夫妻共有房产。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案涉30万元借款属于何光良与郑彤的夫妻共同债务。郑彤虽向何光良转账30万元,要求何光良偿还借款,但何光良收到该款后,并未向汤支青偿还借款。夫妻共同债务仍未清偿。原审判令郑彤与何光良共同向汤支青返还借款30万元,并无不当。 二、关于原审判令郑彤与何光良共同向汤支青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是否得当的问题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汤支青与何光良约定了利息月2.1%。本案一审受理日期是2020年8
月3日,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郑彤以没有约定利息为由,以及根据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主张原审判令月利率2%的利息错误,不能成立。原审判令月利率2%,并无不当。 就郑彤向何光良转账30万元所产生的债权债务,郑彤与何光良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郑彤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郑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0:16:02
【一审法院查明】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何光良向汤支青借款30万元,用于何光良与郑彤共同购买夫妻共有房产。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案涉30万元借款属于何光良与郑彤的夫妻共同债务。郑彤虽向何光良转账30万元,要求何光良偿还借款,但何光良收到该款后,并未向汤支青偿还借款。夫妻共同债务仍未清偿。原审判令郑彤与何光良共同向汤支青返还借款30万元,并无不当。 二、关于原审判令郑彤与何光良共同向汤支青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是否得当的问题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汤支青与何光良约定了利息月2.1%。本案一审受理日期是2020年8月3日,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郑彤以没有约定利息为由,以及根据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关于审
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主张原审判令月利率2%的利息错误,不能成立。原审判令月利率2%,并无不当。 就郑彤向何光良转账30万元所产生的债权债务,郑彤与何光良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郑彤的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0304民初4718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汤支青对郑彤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何光良、汤支青承担。 综上所述,郑彤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郑彤、何光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177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青,广东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光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支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环,广东华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璐,广东华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彤因与被上诉人何光良、汤支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47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郑彤的上诉请求:1.撤销(2020)粤0304民初4718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汤支青对郑彤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何光良、汤支青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汤支青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论证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郑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郑彤的全部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何光良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汤支青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何光良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2.判决何光良向汤支青支付借款本金逾期之日起到借款结清之日前利息(利率按照2%每月,自2019年2月14日暂计至2020年7月13日为102000元);3.判决郑彤对第一项与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判决何光良、郑彤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判决:一、何光良、郑彤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汤支青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二、何光良、郑彤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汤支青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从2019年2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何光良、郑彤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0元、保全费2530元(汤支青已预交),由何光良、郑彤共同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根据《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结合双方在二审阶段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系:原审判令郑彤与何光良共同向汤支青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是否得当;原审判令郑彤与何光良共同向汤支青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是否
得当。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逐一分析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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