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例(精选4篇)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例 篇1
原告:林,男,x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x县民政局干部,住x县绕河镇。电话:131。
委托代理人李立华,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
被告:林,男,x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县xx镇,电话:139。
请求事项
1、要求立即停止对位于x县饶房权证xx镇字第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9年5月8日原告与被告林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x房权证xx镇字第 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以总价款38万元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将诉争房产交付给原告占有至今,根据《合同法》第130条、60条及《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原告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被告林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农场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告林系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告农场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原告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7-4-211-07000102私产,房产证号饶房权证xx镇字第08520号60.38平方米、30.0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申请执行,原告对贵院的执行提出案外人异议,贵院于x3年1月7 日作出(x2)x执字第150-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但是裁定并没有明确告知起诉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法院
具状人林
x3年1月10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例 篇2
原告:林,男,1x年1x月1x日出生,汉族,系x县民政局干部,住x县绕河镇。电话:131。
委托代理人李,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省。
被告:林,男,1x5x年5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县xx镇,电话:13。
请求事项
1、要求立即停止对位于x县饶房权证xx镇字第xx52x号6x.3x平方米、3x.x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离婚起诉书范本x年5月x日原告与被告林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x-4-211-x1x2私产,房产证号x房权证xx镇字第 xx52x号6x.3x平方米、3x.x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以总价款3x万元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将诉争房产交付给原告占有至今,根据《合同法》第13x条、6x条及《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原告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被告林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农场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告林系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被告农场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原告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位于xx镇住宅楼地丘号x-4-211-x1x2私产,房产证号饶房权证xx镇字第xx52x号6x.3x平方米、3x.x平方米两处商服用房)申请执行,原告对贵院的执行提出案外人异议,贵院于x年1月x 日作出()x执字第15x-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但是裁定并没有明确告知起诉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x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法院
具状人林
x年1月1x日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例 篇3
原告: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电话:
被告: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电话:
第三人:技术服务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电话:
诉讼请求:
1、确认所有设备价值x万元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2年 x月 x日,原告(案外人)收到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x2)x执异字第00089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被告所申请执行的财产所有设备为原告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
x2年x月x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设备转让合同》,原告购买第三人所有设备,价格价款为人民币x万元,x2年x月x日,第三人将该设备交付给原告,原告即投入调试和生产使用,并于x2年x月x日前支付给第三人设备款x元。
原告投入生产后,就不断有原给第三人干活被拖欠巨额劳务费用的农民工到原告处闹事影响正常生产,第三人也多次索要剩余设备款,由于原告得知其欠巨额农民工工资,以及其欠他人设备款贵院正在执行中,故未敢向第三人支付剩余款项。
x2年x月x日,第三人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设备款,在法院的支持调解下,出于对xx县人民法院的信任,原告将剩余价款以现金的方式交给了xx县人民法院,法院向原告出具了收据,等候在法院的农民工当庭领到了工资。
原告的上述交易行为、支付行为并无不妥之处。原告是善意取得涉案设备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备作为动产,在交付时产权便发生转移,也就是说x2年x月x日,第三人将设备交付给原告后,该设备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原告。原告将剩余款项交付给靖边县人民法院并无不妥。
二、被告对属于原告的设备申请执行是完全错误的,其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原告与第三人的交易是真实的,原告支付了x万元的设备款后才取得了该设备的所有权,原告是善意取得,被告无权对原告的上述财产申请执行。x2年x月x日,贵院执行人员在现场清点登记时,原告就向执行人员说明了原告支付该设备的部分款项以及该设备已经转移给原告的情况,原告将剩余设备款交给xx县人民法院也是客观的、真实的,贵院对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采纳是完全错误的。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对设备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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