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庆镇、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18 
【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郝万莹孙晓峰李莉军 
【审理法官】qq邮箱为什么打不开郝万莹孙晓峰李莉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夏庆镇;济南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夏庆镇济南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夏庆镇 
【当事人-公司】济南市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夏庆镇 
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济南市政府对上诉人于2019年8月2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履行了答复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合法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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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另查明:庭审过程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已经答复原告2019年7月21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济南市政府对上诉人于2019年8月2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履行了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济南市政府于2019年8月5日收到夏庆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挂号信,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第352号),并于下一工作日2019年9月2日向夏庆镇邮寄送达该告知书及其申请公开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未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以上行政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关于答复内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本案中,夏庆镇曾于2019年7月2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提出与本案内容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济南市政府于2019年8月15日通过的形式进行了答复。因此,济南市政府告知夏庆镇对其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重复处理,符合上述规定。现夏庆镇上诉主张其重复申请系政府门户网站无法查询导致,应以其书面申请为准,该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亦与上述规定相违背,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涉案信息是否属于济南市政府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上诉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另,济南市政府亦向夏庆镇提交了其申请公开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夏庆镇的权益实际并未受到损害。    综上,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夏庆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2:56:5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1日,原告通过济南市门户网站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78),要求公开“济南市2012年第16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2019年8月2号,原告通过挂号信(编号:×××37),再次申请被告公开:“济南市2012年第16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被告于8月5日收到原告挂号信,于8月30日(周五)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第352号),主要内容:“经核查,您(夏庆镇,下同)于2019年7月21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向我机关提出过相同内容申请,我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向您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六款,告知您不予重复处理。经市自然资源局和规划局与申请人(夏庆镇,下同)电话沟通,申请人确认需获取济南市2012年第16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征收土地法定权限机关批复文件,现将该批复文件复
印件提供给您。”    2019年9月2日(周一),邮政部门接收了被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9]第352号)。原告收到了该告知书,同时收到了《国土资源部关于济南市2012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1039号)及附件《济南市2012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复情况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称,其于2019年8月2号通过挂号信申请被告公开“济南市2012年第16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时至立案之日,被告仍未依法答复。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公开。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一、被告是否已经就原告2019年7月21日申请内容作出答复;二、被告本次信息公开答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关于第一个审理的焦点问题,即被告是否已经就原告2019年7月21日申请内容作出答复。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本次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于2019年7月21日申请公开内容一致。原告起诉时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未涉及到2019年7月21日申请的情况,在被告答辩状中提出相应内容后,其在庭审过程中提出,被告未对2019年7月21日申请进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提出了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被告可以补充证据。被告补充证据1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78)的告知内容;证据2网站信息公开答复工作界面材料;证据3.济南市政府信息公开邮箱发送邮件截图两份。以上证据均经过原告质证,且
在时间、内容上能够互相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根据被告上述3份证据显示,原告2019年7月21日,通过济南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编号:×××78),其中信息获取方式包括,原告也自认预留了QQ号。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18时24分11秒,在政府信息公开后台作了处理,处理内容为:“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不属于我机关行政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您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我机关信息公开的范围。”同日18时28分,被告通过济南市政府信息公开公共邮箱,向原告QQ邮箱发送了附件为夏庆镇(×××78).pdf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邮箱系统显示发送成功。    原告庭审过程中补充的证据12019年7月21日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界面,证据2市政府网站查询结果界面,均经过了被告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也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以证明被告答复内容无法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询到。但原告要求的信息公开方式包括邮件获取,且自认预留了QQ邮箱,原告无法在政府公开网站查询到答复内容,不能否认被告已经通过邮件的方式作出了答复。    二、关于第二审理的焦点问题,即被告本次信息公开答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原审法院认为,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本案中,被告于2019年8月5日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于8月30日(
周五)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于2019年9月2日(周一)邮寄给原告,未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行政程序合法。    就本案申请的信息,原告曾于2019年7月2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申请公开,被告已经向其预留的邮箱发送了答复内容,对原告7月2日的申请作出答复。原告主张被告未作出答复,但相应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且原告也未针对被告上次处理行为提起诉讼,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告知对原告申请不予重复处理,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夏庆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夏庆镇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夏庆镇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请求:⒈依法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行初850号行政判决书,并依法改判;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如下:⒈上诉人于2019年7月21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至今无法查询,被上诉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诉人只能于2019年8月2日通过书面形式再次申请,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应以上诉人书面申请为准。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通过书面再次申请属于重复申请错误,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在网上通过形式进行了答复,违反法律规定。⒉原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上诉人的申请事项属于被上诉人应当依法公开范围。⒊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夏庆镇、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鲁行终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庆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述涛,市长。
     委托代理人韩振昊。
     委托代理人张华林。
审理经过     夏庆镇因诉济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济南市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9)鲁01行初8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1日,原告通过济南市门户网站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号:×××78),要求公开“济南市2012年第16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2019年8月2号,原告通过挂号信(编号:×××37),再次申请被告公开:“济南市2012年第16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征收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