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 月,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立。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500万美元,其中外方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900万美元,中外的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600万美元。根据合营企业合同的约定,合营双方分期交付出资。2005年9月,外国合营者缴付现金120万美元。2004年10月,中国合营者以建筑物和场地使用权出资90万美元。
在这一合营各方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1、 双方的出资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无论在期限还是数额上都违反了企业法规定,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从营业执照签发起6个月缴清,合营方分期缴付的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各月缴清。所以外方合营者第一期缴付出资应在6月份之前,而且不低于135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案例  一、中国某厂与美国一商人,意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一份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9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680万美元,美方出资220万美元; (2)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只能由中方担任,副董事长由美方担任;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合资期间内既可增加也可减少; (4)经董事会聘请,企业的总经理可以由中方担任;  (5)中方合资企业应向美方支付技术转让费,美方应向中方交纳场地使用费; (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提交外国的仲
裁院裁决,并适用所在国的法,以上六条是否合法。 
答: 1、美方出资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的25%以上。  2、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担任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只由中方担任是不合法的;  3、法律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内,合营资本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经董事会聘请可以由中方担任,是合法的;  5、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双方投资和合资条件已折换成股份了,不存在一方向另一方交任何费用的问题;  6、合营企业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应该按中国法律解决,不能使用外国法律。
中、德双方企业意共同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德方在出资比例中所占比重为20%;全部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企业投资总额外资企业600万美元;双方按注册资本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和损失;合营企业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利机构,以企业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问:该合营企业在设立中有何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地方?该合同应如何定立?
答:1、其组织形式有问题。中外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2、德方不得低于25%  3、企业投资总额为300~1000万美元的(600万),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投资的二分之一,即300万美元,应被足100元。  4、中外合资企业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利机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双方应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来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