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忠旺:转让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中国秦发:协议控制;
英利能源:三融三增,抢在10号令之前注入资产;
瑞金矿业:WOFE投资的企业(无外商投资批注)再收购;天工国际:已有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SOHO中国:自然人换股,信托;
10号文有效规避案例之一——辽宁忠旺香港IPO
忠旺IPO迷局:红筹上市模式有效试探政策底线
对于刚刚在香港上市的忠旺来说,“10号文”规定的审批程序形同虚设;是曲线创新,还是违规操作?业界律师看法不一。但忠旺的红筹上市模式,可视为对政策底线的有效试探。那么,忠旺究竟是如何突破10号文,完成整个红筹上市的呢?
随着全球第三、亚洲最大的铝型材生产商——中国忠旺(HK1333),于2022年5月在香港的上市,国内又冒出一位神秘“新首富”——忠旺董事长刘忠田。以2022年7月10日的收盘价及个人持股量计算,刘忠田这位辽宁
汉子的个人财富已达373.33亿港元。若不是因为企业上市,只怕刘忠田永远不会被关注,据说他的神秘程度丝毫不亚于华为的任正非。和任正非相似的是,刘忠田几乎从未接受过媒体的当面采访。甚至于上市前的全球路演,他都从未现身,而仅仅是派了一个副手全程参与。
或许,刘忠田的神秘、财富等等,更多的只是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而真正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忠旺的上市模式显得非常特殊。
已经登陆香港资本市场的忠旺,其红筹上市过程,直接绕过了商务部“10号文”规定的审批程序。这种做法是曲线创新,还是违规操作?业界律师看法不一。但是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忠旺的红筹上市模式,是对政策底线的有效试探。
那么,忠旺究竟是如何突破“10号文”,完成整个红筹上市的呢?
“真内资,假外资”的合资企业架构
刘忠田从个体户到民营企业的创业史,可追溯至上世纪80年代。1989年,刘忠田创办合成树脂化工厂并任厂长,之后又创办辽阳铝制品厂、福田化工、程程塑料等企业。而刘忠田的核心企业—辽宁忠旺,则于1993年成立。其实,在辽宁忠旺设立之时,刘忠田的资本意识就已经萌芽。为了享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刘忠田将辽宁忠旺注册成了“合资企业”,而这个合资企业实际上是“真内资,假外资”。
如图一所示,刘忠田一方面通过其全资拥有的辽阳铝制品厂,向辽宁忠旺入股60%;另一方面,又在香港全资设立港隆公司,再向辽宁忠旺入股40%。如此一来,辽宁忠旺就变成了一家合资企业,由中资控股60%。而实际上,辽宁忠旺是由刘忠田间接全资控股。
这样的企业架构,一直以合资企业的面目维持至2022年初。而在这期间,辽宁忠旺的规模却是一路高歌猛进。至2022年,辽宁忠旺的营业额超过112亿元,净利润近20亿元。06年至08年,其营业额平均以36%的速度上升,净利润更是以86%的速度增长。
拥有这样业绩的企业,拿到资本市场,无疑能卖个好价钱。
红筹上市的“10号文”障碍外资企业
就是在这样的业绩背景下,2022年初,辽宁忠旺正式启动了上市计划。民营企业要实现上市,唯一途径就是“红筹模式”了。
所谓红筹模式,就是国内民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在注册离岸公司,然后以(被政府认作外资方的)离岸公司身份,返程全面收购国内的实体企业的股权,再以离岸公司作为主体,申请到某交易所上市。
但是,当辽宁忠旺打算红筹上市时,遇到了政策障碍—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于2006年9月8日生效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俗称“10号文”)。该文件的第11条规定如下: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在10号文生效(2006年9月8日)之前,离岸公司业已完成境内权益收购的,则其红筹上市之路依然是通畅的。而在10号文生效之前未能完成境内权益收购的,则红筹上市之路则无疑是一条天堑。因为实际控制人的离岸公司收购境内权益时,须按该文件第11条的规定报商务部审批,而至今为止未有一例通过了商务部审批。
直跨“10号文”,搭建红筹架构
拿这个条款比照一下辽宁忠旺的实际情况,危局顿时显现出来。在10号文生效之后,辽宁忠旺依然有60%的股权为境内公司所持有,若要把这部分股权转移至刘忠田的公司持有,则一定要走商务部的审批程序。
直接报商务部审批吧,通过审批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不报批的话,似乎又没有办法完成红筹架构。怎样不经
审批,而又合法地完成红筹架构呢?这个事情落到了专业律师头上。在律师充分评估了政策风险的情况下,忠旺于2022年开始了红筹架构的实际操作。首先,刘忠田在搭建好了如图二右半部分所示的控制权架构。然后,再将辽宁忠旺的两大股东(辽阳铝制品厂、香港港隆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忠旺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如此,辽宁忠旺便成为忠旺投资(香港)的全资子公司。
但是,整个收购过程,忠旺并未就此向商务部申请审批。对此,忠旺的法律顾问给出的法律依据是:辽宁忠旺是中外合资企业,将内地及海外股东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忠旺投资(香港),其法律性质为转让外商投资企业的权益。所以,忠旺投资(香港)收购辽宁忠旺的全部权益,并不构成10号文所定义的“海外投资者收购一家内地企业”,因此无需获得商务部的批准。
一位资深投行人士评论道:“该案例重要的突破是,毕竟10号文生效之前转移出去的只是40%的权益,之前我们通常认为,如果控股权在之前没有转移出去,做起来比较困难,现在看来这个担心倒是不必了。”
其实,好多上市的操作都有缺陷,就是在反复试探底线,最后可能监管部门就修改规则了(法律本来也是这么发展的)。
“可交换债券”背后PE的风险考量
如前文所述,忠旺投资(香港)分别从香港港隆公司、辽阳铝制品厂,接手了辽宁忠旺所有股权。其中,接手香港港隆公司所持40%股权时,出让方和接手方皆属公司,因而采取的是国际惯用的换股收购的方式。而接手境内辽阳铝制品厂所持60%股权时,采取的是现金收购的方式。
这60%的境内股权的现金收购,涉资3亿美元。整个3亿美元的现金收购款,刘忠田最终在外完成了募集。其中,1亿美元以“可交换债券”的方式,向一家名为“泰山投资”的外资PE募集。
简单说,这里的可交换债券,是双方的一个约定:泰山投资向刘忠田借出债务,用于收购辽宁忠旺60%股权;届时,若忠旺上市了,泰山投资有权要求刘忠田,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来偿还该笔债务;若忠旺最终没能上市,刘忠田必须根据约定的利率还本付息。一般而言,外资PE向民营企业投资,普遍都是通过两种方式:股权投资、可转债投资。为什么,泰山投资为什么以可交换债券的方式进行投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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