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产品检测费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案例
乐金飞利浦曙光电子公司(以下简称LG)是在长沙市注册的一家外资企业,自2002年以来该企业一直向CSA(加拿大机构),UL(美国机构),JQA(日本机构),VDE(德国机构)等机构支付产品检测费用。根据国税发[2000]66号文件企业和个人在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该企业一直在我市直属税务分局申请办理不予征税证明。鉴于时间的长期性和延续性,我们对该检测行为提出了疑议。经过对该企业与的合同认真研究,特别是与UL的合同,发现该检测行为存在以下问题:
1.LG与美国UL,韩国TUV签订的认证合同对于收取的费用没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据财务人员反应,与美国UL的认证费用是根据每年的销售额来扣除一定的比例。该扣除方法和规定的比例并没有在合同中体现。而LG与其他认证企业签订的认证合同只是提及到要支付相关费用,该费用如何发生都没有提及。因此每个月的费用如何发生有待进一步检查证实。
2.合同中提及美国UL实际上是非盈利组织,实际上每个月认证费收入都很高,有时高达几万美金甚至十几万美金。
3.合同是美国UL与中国LG签订,但是费用却是支付给韩国UL。据悉,美国UL在世界各地都有分支机构,在中国也有,那么为何该产品不在中国检测,到底是送到哪里进行认证呢?
4.据了解,外资企业LG的产品不销往北美地区。而UL并不是国际认证机构,只是允许产品进入北美市场的一个国家级认证机构,如果产品不销往北美为何需要UL的认证呢?
5.合同第17条规定UL的业务代表可以无障碍的无须允许的进入制造商的工厂来进行抽样调查,如果可以来长沙的话就意味着有可能构成境内常设机构。是否来境内,在境内工作了多长时间都有待调查。尤其可以调查所有样品出关记录。
6.该合同是自动续约。也就是说合同是一直长期有效。
带着上述这些疑问我们对该企业进行了多次调查,调查表明:
1.该企业与众多检测机构签定的检测合同,企业却无法提供把样品寄往国外检测的证明。这与企业之前介绍的寄往检测不符合。而合同执行模式一般是检测机构直接出售认证标签给该企业,售价按照该企业每月的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这与企业之前介绍的按照检测劳务费用实际结算不相符。
2.该企业与UL签定的合同,费用是通过韩国付给美国,这跟企业介绍的直接付款给合同签定者不相符。
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外国企业不进行实物检测、认证,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购买商品标签,附贴在自己的
商品上。由于该标签本身含有某种特许权利,可以使产品增值或进入国际市场,外国企业因此而取得的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征收预提所得税。
2007年以来,LG乐金飞利浦曙光都对该类非居民所得申报缴纳了预提所得税。2007年该企业入库预提所得税538万元,200811日到2008630日入库预提所得税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