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 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制度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严格执行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包括:
(一)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财务报告制度,定期编制财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三)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筹集、使用和偿还;
(四)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合理核算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五)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
第三章 财务核算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包括:
(一)会计科目设置,符合国家会计准则要求;
(二)账务处理程序,规范会计核算流程;
(三)财务报表编制,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四)会计档案管理,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企业内部应设立财务监督机构,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合理的投资计划,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第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税收筹划,依法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清算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应妥善处理财务事项,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清算委员会应编制清算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资企业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外商投资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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